上述四個訴訟概念在學習中是非常容易混淆的,今天我們就來重新認識一下,並將他們做一下區分,以便大家更準確的理解他們。
首先上述四個概念的排列順序我是從訴訟程序進行的先後順序進行排列的。即正常情況下一個案件進入訴訟程序時,法院首先要進行審查,然後裁定是否受理,不符合受案條件則裁定不予受理。根據這樣的訴訟程序進展情況,依次出現後面三個概念。
區分之前,我們先認識一下各個概念表示什麼意思。概念的準確把握有助於我們更好的認識他們。
(1)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的行為。
(2)駁回起訴是指法院法院在案件受理後,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對於不符合起訴條件但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裁定駁回起訴的行為。(屬於程序性問題)
(3)駁回訴訟請求是指法院對於實體問題作出的處理,即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從而作出的駁回其訴訟請求的處理。
(4)駁回上訴實質上是駁回上訴請求,即對二審中上訴人提起的實質性問題進行的處理,認為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作出的駁回上訴請求處理。
通過對於上述四個訴訟概念的認識,我們做一下總結,即四者的關鍵區別。
首先,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均屬於程序審查問題,而駁回訴訟請求和駁回上訴均屬於實體審查問題,即對實體問題作出的處理。
其次,駁回起訴和不予受理的區別在於,後者是對前者的補救。即後者是在案件不符合受理條件,不應當受理但已經受理是作出的補救,在案件進入正式的審理程序之前駁回其起訴。
最後,駁回訴訟請求和駁回上訴在實質上是相同的,都是對於案件實體問題的審查處理,不同在於案件的審理程序,即前者是一審法院在一審中對於問題的處理,後者適用的是二審程序。
好了,今天就對上面四個學習中易混淆的概念進行一下整理,後續問題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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