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說“出軌”,是從狹義的角度來講,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而非指未婚劈腿、同時與幾個女性交往,又或指重婚等情形,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法律概念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從老一輩那時代來講,出軌率是相當低的,這與當時經濟發展、思想觀念等因素密切相關,當時雙方結婚後,生兒育女,生活簡單、普通而幸福,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水平的提高,加之各種誘惑充斥在社會的各個角落,就產生了老闆(富婆)包養小三、或家庭不睦出軌第三者、或與情人舊情復燃等等情形,出軌的新聞不時見於各個媒體。
面對出軌,有的人或處於面子考慮,或為了子女,或為了其他原因,忍氣吞聲;有的人忍受不了,直接離婚;有的人則採用非理性的暴力手段教訓第三者,等等。
從法律上講,出軌違背了夫妻雙方之間應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原則,破壞了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那麼在一方出軌的情況下,無過錯方享有哪些權益呢?
出現“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定情況,人民法院確認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在此情況下,無過錯者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同時,在財產分配方面,法院會作出有利於無過錯方的判決。
那麼提出上述賠償,有時效等條件的約束,分別為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構建互相忠誠、和諧的家庭關係,是法律的原則性規定,在一方出軌的情況下,還是需要無過錯方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理性的處理解決,不要採取過激的手段,避免觸犯法律的底線。在保障自己權益的同時,妥善的解決出軌問題。
和諧社會的建設,離不開和睦的家庭關係,你需要多多瞭解相關法律規定及觸雷的後果,才能更好的避開雷區,從而構建互相忠誠、互相尊重的家庭。
那麼,你會對出軌零容忍嗎?希望你在讀完本文後,會有自己理性的處理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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