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20年後報復老師的常某應該被定性為刑事犯罪有如下兩個條件

對20年後報復老師的常某應該被定性為刑事犯罪有如下兩個條件:

1、他在若干年後對昔日的結仇者施以暴力式的“報仇雪恨”,甚至威脅以後還將“見一次打一次”,而且安排拍視頻還發在網絡上傳播。如果不予定刑,就等於默許民間相互的“復仇”行為,這與依法治國的理念水火不容。由此,他明顯挑戰了法治公序。

2、他報復的對象是對其負有教育、管理、懲戒權利和責任的老師——儘管可能20年前老師的操作有所過度。如果不予定刑,則否定了教師的上述權利和責任,對未來國家的整個教育事業將產生無法預測的危害。即使要對不值得尊敬或感恩的老師的不當或違法言行進行追責懲處,那也只能由相應的國家機關依法依規執行,絕不能容許這種“私下解決”。由此,他既挑戰了法治公序,更明顯地破壞了我國尊師重教、感恩回報的優良傳統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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