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年后报复老师的常某应该被定性为刑事犯罪有如下两个条件

对20年后报复老师的常某应该被定性为刑事犯罪有如下两个条件:

1、他在若干年后对昔日的结仇者施以暴力式的“报仇雪恨”,甚至威胁以后还将“见一次打一次”,而且安排拍视频还发在网络上传播。如果不予定刑,就等于默许民间相互的“复仇”行为,这与依法治国的理念水火不容。由此,他明显挑战了法治公序。

2、他报复的对象是对其负有教育、管理、惩戒权利和责任的老师——尽管可能20年前老师的操作有所过度。如果不予定刑,则否定了教师的上述权利和责任,对未来国家的整个教育事业将产生无法预测的危害。即使要对不值得尊敬或感恩的老师的不当或违法言行进行追责惩处,那也只能由相应的国家机关依法依规执行,绝不能容许这种“私下解决”。由此,他既挑战了法治公序,更明显地破坏了我国尊师重教、感恩回报的优良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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