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輝:審判階段的有效辯護的基本標準

作者:李耀輝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何為有效辯護的標準,可以借鑑美國聯邦巡迴法院確立的一套有效辯護標準,主要包括行為標準和結果標準,從我國現有司法環境看,不宜單純以結果標準評價,即律師的辯護效果不能簡單地以判決結果或者判決採信程度予以評價,不否認律師意見被判決採納可以作為辯護有效的直接依據。

按照行為標準,理想狀態下是先將律師應有的辯護行為予以逐項明示或類別化,檢視律師在個案中是否逐項做到應有的辯護行為,藉此設立辯護人最起碼應達到的最低標準,如未達到應有的最低標準,即視為未提供律師的有效幫助。此標準重視辯護人的行為表現,至於辯護行為是否會影響判決結果,在所不問。

不可否認,人們很難在有效辯護的行為標準上達成一致意見,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對律師有效辯護的行為認識和理解千差萬別。我們可以藉助“消極性正義理論”,陳瑞華教授認為,幾乎沒有人能夠客觀地和確定地知道什麼是正義,正義也無法得到合理的證明。但人們對非正義的感覺要比正義的感覺更加敏銳,通過人們對非正義感的直覺和理性認識,繼而提出最低限度的程序正義要求。

我們也可以借鑑這種方法,首先提出實踐中的無效辯護或者低效辯護的最容易達成共識的情形,據此提出最低限度的有效辯護標準。

實踐中常見的無效辯護或者低效辯護主要是以下幾種情況:庭前不進行會見,不與當事人進行協商溝通,導致在法庭上你辯你的,我辯我的局面;庭前不進行全面充分的準備,具體表現為不閱卷,不製作質證提綱或者質證意見,沒有辯護提綱;法庭上要麼一言不發,辯論階段照本宣科,要麼發表意見流於表面淺嘗輒止,要麼帶有表演性質的侃侃而談而脫離事實、法律與證據,這些都屬於公認的無效辯護或者低效辯護情形。

根據以上無效辯護或者低效辯護的常見情形,我們可以得出最低限度有效辯護的標準:

1.庭前輔導會見

當今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發展日趨專業與精緻,試想一個不熟諳法律,即便能言善辯者,對於庭審程序一無所知,不知道如何為自己辯護,不知道如何證明自己無辜,庭審中一定舉步維艱。絕大多數被告人從未經歷過刑事庭審,不懂審判流程和注意事項,不知道哪個環節該如何發表意見,不懂得如何配合自己的律師,不懂得辯護的方向,等等,這些都極大影響庭審效果,很可能會喪失無罪辯解的機會。

辯護律師務必在開庭之前會見被告人,至少進行以下工作:第一介紹庭審程序及注意事項(最好提前至檢察院起訴到法院時的會見);第二,在與被告人協商基礎上形成或者確認最後的辯護方向、策略及觀點;第三,進行庭審必要環節模擬(包括髮問、質證、詢問證人或者同案犯對質、辯論、最後陳述);第四,心理層面的輔導。

2.庭前準備工作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針對法庭審理,辯護律師應當在開庭前及早確定辯護思路、辯護觀點以及辯護方案,充分做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庭前準備工作:

第一,庭前需要制定發問提綱(包括髮問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證人、鑑定人等),結合辯護意見、質證意見不斷完善、修正,做到每個問題層次分明、簡明扼要,直擊要害。庭前對被告人進行輔導,對發問進行模擬演練。

第二,全面閱卷。閱卷是律師獲取案件信息的最重要的方式。如果律師在審前階段介入,應當在檢察院閱卷,在開庭前應當進行至少一次全面閱卷,如果在法院審理階段剛剛介入,就更應當全面閱卷,一是可以瞭解控方的證據,二是可以獲取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及線索,三是可以有針對性的提出相關申請,例如證人出庭、重新鑑定申請等,四是可以有效質證。

第三,製作書面質證意見或者質證提綱。不論案件難易、卷宗繁簡,為了有效質證,律師都應當製作書面的質證意見。具體制作方法根據律師自己的個人喜好和工作習慣,筆者習慣於製作表格形式的質證意見,只有案卷證據材料數量少,採用一般記錄方式製作質證意見。

第四,製作舉證提綱,根據已方擬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進行整理,能夠反映出證據名稱、證據來源、證明內容、證明目的等內容。

第五,制定辯護提綱或者撰寫辯護意見。一般情況下,開庭前辯護意見已經形成,庭下結合庭審情況再進行完善。

3.法庭上積極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意見

第一,法庭上,辯護律師應當是一位合格勝任的辯護人。刑事庭審不應當成為業餘律師的練兵場所。刑事辯護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訴訟活動,除了具備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理論知識外,還應當具備最起碼的訴訟庭審經驗。

第二,對案件進行正確的法律判斷。辯護律師首要任務是對控方指控的案件進行實質審查,作出正確的法律判斷。如果判斷是正確的,在辯護方向和策略上,以及在發表辯護觀點上都將應對自如,一般不會出現太大的問題,相反,如果對案件性質、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判斷就是錯誤的,只能越辯護越錯誤。就像檢察院和辯護律師都認為構成犯罪,法院最後判無罪的案件,不僅是尷尬,更是無效、有害辯護。

第三,辯護律師在法庭上各個環節具體包括庭前會議、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一審宣判之前)都應當全力以赴,提出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事實及法律主張,以說服臺前幕後的裁判者爭取無罪結果,或者以最大限度地減輕對被告人科處的刑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70年的McMann訴Richardson案指出,只要律師所提供的建議,是刑事辯護律師所認可的適當範圍內,即為提供律師的有效幫,是為合理勝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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