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輝:庭前會議制度下辯護律師大有可為

作者:李耀輝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2年刑訴法設立了庭前會議制度,是立法上的一次重大制度創新。同時庭前會議被視為推進庭審實質化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庭前會議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審判的公正與效率,以實現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並重。

庭前會議制度對於律師既是挑戰,又是求之不得的程序性辯護的武器。以筆者辦案經驗來看,庭前會議制度是2012年刑訴法所創立的各項訴訟制度中實施狀況最好的制度之一。

在美國預備庭制度是相當發達的,預備庭又稱為程序法庭,主要解決程序問題。預備庭與我國的庭前會議較為相似。若將審判階段進行劃分,可以分為庭前會議和正式開庭,庭前會議是正式法庭審理的有機組成部分。

由於審判前缺少證據交換和程序問題分流的訴訟活動,辯護律師的庭前準備工作缺乏針對性,控辯雙方難以抓住證據重點,審理焦點,尤其對於證據眾多、案情複雜、辯方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的案件,毫無疑問降低了庭審的效率。

為了提高庭審效率,有效解決程序問題,刑訴法第187條第2款規定,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立法用了開放式的結尾,並不限於以上三項內容,比如還可以圍繞管轄、提交新證據、申請證人出庭等程序事項調查瞭解。根據規定,開庭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參與庭前會議,同時也意味著律師的辯護空間也擴大到庭前會議之中,相比較過去來說,法官開庭前都是採用書面化、封閉式、行政化的方式進行準備,律師根本無法參與其中,法官缺少聽取律師的意見的渠道,結果大量的程序性問題全部進入開庭審判階段予以解決。

最高院依據國家五部委《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結合審判實際,頒佈了《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實施意見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實施意見》,進一步擴大了庭前會議的功能,為了規範庭前準備程序,確保法庭集中審理,對庭前會議的制度實施進行了更為細化的規定,細細品味,有耳目一新之感。為了進一步完善庭前會議程序,確保法庭集中持續審理,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2018年最高院頒佈實施《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

一般來說,庭前會議具有六項功能,分別是:證據開示、非法證據排除、爭點整理、溝通說服、程序分流、調解與和解作為。此外,作為正式開庭審理程序的有機組成部分,在庭前會議制度之下,辯護律師在以下程序性辯護方面將大有可為:

第一,可以將程序辯護前置,為實體辯護打下良好的基礎;

第二,對於及時發現的程序性問題,以便及時解決;

第三,庭前會議與正式開庭的具體程序不同,庭前會議具有協商性的特點,對於各方發表意見較為靈活,在法官的注意點和採納力度上應當具有優勢;

第四,擴大了庭前會議解決問題的範圍,同時擴大了律師的辯護空間和作用。2012年刑訴法立法本意是為了提高庭審效率,有效解決程序問題,還增加了實體方面,比如組織控辯雙方展示證據、聽取控辯雙方對與審判相關問題的意見、對刑事附帶民事進行調解、人民檢察院撤回證據、撤回起訴,等等;

第五,賦予辯護律師申請權。律師在審前階段,通過會見、閱卷、調查取證等工作發現案件中的程序性問題、證據問題可以申請法院召開庭前會議,避免諸如迴避、重新鑑定的問題留待正式開庭時提出,有些問題待在審理時,本應可以抓住的機會和權利將會喪失;

第六,可以提出管轄異議;

第七,可以申請有關人員迴避。在開庭審理前,法院確定了審判長及合議庭組成人員,一般不會在開庭前公佈,但在庭前會議可以要求法庭公佈合議庭組成人員,這是提出迴避申請的前提,如果申請回避被駁回的,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

第八,可以申請不公開審理,或者申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以及申請對庭審進行直播。辯護人以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被告人未滿18週歲的,可以申請不公開審理;

第九,可以申請提供新的證據材料。在庭前會議中,辯護律師可以書面申請調取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據材料。還可以申請向證人或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材料;


第十,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第十一,可以申請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第十二,可以申請證人、鑑定人、偵查人員、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可以對擬出庭人員名單提出異議;

第十三,辯方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法庭應當召開庭前會議;非法證據排除是辯護律師的常用的辯護形態,如果在正式開庭時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的請求恐怕為時已晚,再如對於刑訊逼供的問題,辯護律師申請偵查人員到庭接受盤詢,而庭前會議中提出是一個絕佳的時機;

第十四,被害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可以在庭前會議中進行調解。這為民事部分調解增加了機會,一旦調解成功,不僅節省了庭審時間,而且法庭可以專心對刑事部分審判,併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量刑辯護充實了彈藥;

第十五,一般在撤回起訴制度中,檢察機關具有請求權,法院具有決定權。對於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在庭前會議中,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訴。法院有了建議權,對此律師可以對於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可以要求法院建議檢察院補充證據或者撤回起訴;

第十六,對於被告人認罪案件,可以選擇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

第十七,實踐中法官將庭前會議作為除了閱卷之外獲取控辯雙方信息的渠道,就此辯護律師可以將口頭或者書面庭前辯護意見呈現給法庭。

作為一項刑事訴訟制度創新,庭前會議制度運行了七個年頭,庭前會議制度的設立及越來越細緻的規定,既給律師的辯護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又擴大了律師的辯護空間,我們可以通過庭前會議既可以預判未來庭審的方向,有針對性的準備庭審工作,又能發揮程序性辯護的價值,所以必將大有所為。


李耀輝:庭前會議制度下辯護律師大有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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