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輝:新冠疫情下,刑事案件能否中止審理?


作者:李耀輝 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前兩天,筆者接到山東某法院的電話,通知辯護人因受疫情影響,看守所無法外提,導致第二次開庭無法正常安排,決定對案件裁定中止審理。

筆者的同事辦理的由廣東省中山市某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通知律師三月底開庭,庭前可以留給律師十五分鐘的會見時間,法院不考慮對案件中止審理和延期審理。

2020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召開專題會議指出,對開庭等活動原則上推遲,該延期審理的案件依法延期審理,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出行和聚集,切實維護訴訟參與人、來訪群眾、法院幹警安全和健康。

根據會議的精神和指示,法院開庭受疫情影響不能正常審理辦結的,可以依法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

根據刑訴法第204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由以上規定可知,受全國疫情影響的因素並不符合上述可以延期審理的情形,除非以檢察院需要補查為由變相延期審理,以兩次建議延期審理為限。

除了延期審理規定,我國刑訴法還規定了延長審理期限的規定,刑訴法第208條規定, ……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司法實踐中,按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向上級法院申請延期三個月的情形較為常見。

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如何不符合延期審理,或者窮盡了延期審理期限,疫情尚未結束,看守所還不能外提,案件又不符合運用互聯網庭審方式開庭的情形的怎麼辦?最高院認為開庭等活動原則上推遲,並未禁止中止審理,那麼法院是否可以裁定中止審理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和規範在線訴訟工作的通知》規定,運用互聯網庭審方式開庭,適用案件範圍僅限於以下三類案件,第一,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簡單刑事案件;第二,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第三,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

根據刑訴法第206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根據刑訴法第106條規定,當事人由於

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五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由此得知審判過程中,出現了不可抗拒的原因事由,可以裁定中止審理。關鍵問題是此次新冠肺炎此次疫情是否屬於前述的“不能抗拒的原因”呢?對此立法並沒有對“不能抗拒的原因”作出明確規定。不過我們可以參考借鑑民事法律中的不可抗力因素的定義。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於2月10日明確表示“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屬不可抗力”。

當前我國發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屬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在刑事審判領域,受疫情影響,監獄、看守所等監管場所都採取了非常嚴格的疫情防控措施,看守所不允許法院外提,不允許律師庭前會見,而且新冠肺炎病毒產生及形成是不可預見的,疫情範圍涉及全國,構成全球大流行,且當前尚無有效的方法克服病毒傳播,對刑事審判工作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應當符合不可抗拒的原因,所以法院可以以疫情影響對正在審理的案件裁定中止審理, 且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此外,《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3條規定,因採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複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此次疫情屬於公共衛生事件,在突發事件的範疇之內。因此,訴訟不能正常進行的,可以適用程序中止規定。

中止審理就難免會造成法院審理活動“久拖不久”,在我國羈押依附於審判的做法下,羈押被綁上了辦案的戰車,羈押期限與辦案期限合二為一,一旦辦案期限延長,必然導致羈押期限不得不延長。因此我們還要警惕超期羈押、變相羈押的問題。

根據刑訴法第98條規定,對於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應當對被告人予以釋放,如果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可以對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


李耀輝:新冠疫情下,刑事案件能否中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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