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李耀輝:有效辯護之審前程序確有必要進行的辯護工作

作者:李耀輝 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何為有效辯護?筆者曾在關於律師有效辯護的研究生畢業論文中給有效辯護下了一個定義,即在刑事訴訟各個階段中,任何刑事被告人能夠獲得律師的幫助,律師必須按照國家制定的一系列衡量辯護質量有效性的標準履行辯護職責,從而刑事被告人獲得律師在實體上和程序上提供的合理盡職幫助和服務。

我國刑事案件一般需要經過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乃至執行等訴訟階段。有效辯護的第一步是保障所有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各個階段都能夠獲得律師的幫助,這與我國刑辯全覆蓋的努力方向一致。

相對於其他訴訟階段,審前程序辯護愈來愈凸顯其特有的重要性和優越性。之所以審前辯護很重要,簡單說,一是審前程序是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人身權利常被侵犯的重要階段,此時極需要律師的幫助;二是審前程序辯護空間巨大;三是審前無罪率遠遠大於審判階段的無罪率;四是,認罪認罰從寬案件基本都在審前完成,等等。

通常審前程序指的是刑事案件起訴到法院前的程序。筆者傾向於以庭審為中心界定,故本文所稱的審前程序延展到法院開庭之前的程序階段。

根據筆者的辯護實踐經驗,認為在審前程序中,律師確有必要完成的至少八項辯護工作,姑且可以作為衡量審前辯護質量有效性的標準,促使律師積極履行辯護職責,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會見

會見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師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會見是律師有效開展辯護業務的前提和基礎,會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審前程序中,辯護律師確有必要進行的五次重要會見情形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後的首次律師會見;

2.案件提交檢察院審查逮捕期間內的會見;

3.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的首次會見;

4.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律師簽字時的會見;

5.庭前會見;

閱卷

在刑事訴訟中,閱卷是律師瞭解案情、掌握案件證據的重要手段,是進行有效辯護的關鍵工作。以筆者的親身辯護經驗總結,一件普通刑事案件閱卷至少三遍以上,這是閱卷辯護工作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可以視為閱卷的最基本的辯護質量標準。

第一遍全面閱,全面瞭解案件事實和證據構成;第二遍比對閱,找問題,尋找辯點;第三遍跳閱,解構——重構犯罪事實,逐漸形成辯護思路。


逮捕審查辯護

2019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對外開放日上公佈的一組數據引起了廣泛關注。該數據顯示,2019年1月—11月,全國檢察機關對受理審查逮捕的127.7萬人中的28萬人做出了不捕的決定,不捕率為21.9%,比2009年同期上升10.7%。

逮捕必要性審查辯護是2012年刑訴法修改後新增加的一項辯護制度,擴大了律師在檢察院逮捕階段的辯護空間。對犯罪嫌疑人來講,逮捕對其不僅意味著強制措施的變更,更是對其案件的走向產生不利的影響。

在當前“捕訴合一”、“偵訴一體”雛形、“黃金37天”背景下,律師在檢察院審查逮捕必要性方面更加大有所為。只要是有可能不批捕的案件,辯護人一定要與檢察官積極溝通,最好提交書面意見,因為一份好的逮捕必要性辯護法律意見書可能會有效的阻卻檢察院的批捕,為爭取當事人的自由提供有效法律幫助。

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辯護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2018年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8385件,相當於法院判決無罪的22倍。

對於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沒有犯罪事實的,以及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辯護人應當及時、積極介入審查逮捕階段,檢察院有權監督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如果檢察院也作出了不構成犯罪的判斷,檢察院在不予批准逮捕的同時,可以告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對於辯護人來說,應當挖掘審前辯護的空間,尤其審查逮捕階段辯護,既可能做到案件不予批捕,又可能達到撤銷案件目的,一舉兩得。

對於確屬無罪的案件,偵查機關沒有報捕,或者檢察院不予批捕,律師應當及時、明確提出不構成犯罪以及撤銷案件、終止偵查的意見。

羈押必要性審查辯護

為了加強和規範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維護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利,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頒佈了《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宗旨是發揮非羈押措施的替代作用,擴大使用非羈押措施,保障人權。這無疑增加了辯護空間和變更強制措施的機會,對於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作為辯護律師應當撰寫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與檢察機關做好充分溝通。

不起訴辯護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2018年檢察機關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是法院無罪判決的125倍。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也是無罪化處理,等同於無罪。

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在審查起訴階段,經過一次或者兩次退回補充偵查,證據依然不充分,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二是庭前、庭後或者二審發回重審,檢察機關以事實、證據發生變化為由撤回起訴,有可能會作出不起訴決定。

在審前程序的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對於證據不足,沒有犯罪事實等無罪理由明顯的案件,應當積極做不起訴的辯護,爭取不起訴的結果。

庭前辯護意見

實踐證明,律師介入越及時,辯護越有效。原最高院民二庭審判長楊徵宇稱,90%的案件在法官走出法庭時已有結論。假如案件不可避免被檢察院起訴至法院,對於一個無罪理由充分的案件,應當將庭審重心前移。

有效辯護不必然在庭審之中展開,況且我國的案卷筆錄中心主義的庭審方式使得庭前的工作更為重要,所以,律師有必要在庭前將書面庭前辯護意見呈現給法官,並與之溝通。同時沒有必要過度擔心這麼做是否會將辯護底牌交出,實踐證明這麼做益處有很多,卻沒有明顯的害處。

開庭前的辯護準備工作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針對法庭審理,辯護律師應當在開庭前及早確定辯護思路、辯護觀點以及辯護方案,充分做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庭前準備工作:

第一,庭前需要制定發問提綱(包括髮問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證人、鑑定人等),結合辯護意見、質證意見不斷完善、修正,做到每個問題層次分明、簡明扼要,直擊要害。庭前對被告人進行輔導,對發問進行模擬演練。

第二,製作書面質證意見或者質證提綱。不論案件難易、卷宗繁簡,為了有效質證,律師都應當製作書面的質證意見。具體制作方法根據律師自己的個人喜好和工作習慣,筆者習慣於製作表格形式的質證意見,只有案卷證據材料數量少,採用一般記錄方式製作質證意見。

第三,製作舉證提綱,根據已方擬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進行整理,能夠反映出證據名稱、證據來源、證明內容、證明目的等內容。

第四,制定辯護提綱或者撰寫辯護意見。一般情況下,開庭前辯護意見已經形成,庭下結合庭審情況再進行完善。


李耀輝:有效辯護之審前程序確有必要進行的辯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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