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4 李耀輝:我國法庭審判方式斷想


作者:李耀輝 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長期以來,我國法庭審判存在著諸多問題,並且這些問題都在某種程度上深深地影響著我國法庭審判的效果,也對案件公正審理產生內在影響。

在筆者看來,我國法庭審判的問題與其說是法官審判方式的超職權主義,不如說是法庭審判流於形式,證據規則形同虛設,質證環節虛化,法律在審判中的虛無主義。本文是筆者對我國法庭審判的一些觀察和思考。

可以說,我國法庭審判方式是典型的職權主義模式,法官在審判中擁有著主導權,這不像美國的當事人主義,法官作為一個默默不語的裁判者居中裁判,恰恰律師能夠起著主導法庭節奏的作用。職權主義審判方式決定了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可以主動進行法庭調查,對被告人、證人等訴訟參與人進行發問,可以隨意打斷律師的發言。

1979年刑訴法實施以來,檢察機關在向法院提起公訴時,將案件的全部案卷移送到法院,法院對案卷進行查閱,對偵查機關製作的卷宗瞭如指掌,而偵查機關的卷宗往往都對被告人不利,這種制度勢必會造成法官對案件形成先入為主預斷,更會產生法官追訴被告人的傾向,而我國法庭審判往往流於形式,成了走過場的審判儀式。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1996年刑訴法引進了英美對抗式訴訟模式,增強了控辯雙方對抗性,對我國法庭審判方式有著深刻的影響,這種改變主要是案卷移送制度發生了變化,從全部案卷移送制度變為主要證據等案卷移送,庭後移送全部卷宗,但是經過司法實踐的檢驗,這種制度又增生許多新問題,比如律師的閱卷權難以行使,庭後的全案移送又使得增強法庭對抗性的設想歸於消滅。

2012年刑訴法修法後,又恢復到了79年全案移送時代。一般法官開庭前都是採用書面化、封閉式、行政化的方式進行準備,庭前法官已經習慣於通過研讀案卷筆錄進行庭前準備,對檢察機關移送的偵查機關製作的案卷瞭然於胸。

在法庭上,公訴人往往攜帶著全部案卷去支持公訴的,按照案卷移送制度邏輯,法官就像學生,檢察官就像老師,老師在在講臺上照本宣科,下課後,案卷移送(把課件拷給學生),法官(學生)再拿著檢察官(老師)劃的重點,最後寫出一份判決書。

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基本是通過宣讀案卷筆錄的方式來出示證據,而恰恰偵查機關製作的筆錄是公訴人唯一的強有力的武器,這樣一來對當前實施的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構成了挑戰,形成了威脅,當然,按照現代法庭審判規則,法官會給辯護人質證的機會,但對於法官來講,這種以偵查案卷為依據的宣讀筆錄的調查方式,會使法官在採納證據、認定事實方面幾乎喪失了獨立自主性。

據我觀察在很多案件中法官不重視舉證和質證的環節,很多時候表現出不耐煩,經常打斷律師的發言,這裡有律師的原因,但法官的原因多一些,因為很多律師很少發表質證意見,倒是一些法官為了控制開庭時間,叮囑律師圍繞證據“三性”質證,也只會讓律師概括觀點,殊不知這已經OUT了!

在公訴人宣讀案卷筆錄時,無外乎三種方式,一是有選擇的宣讀,二是摘要式宣讀,三是合併概括宣讀,需要注意的是公訴人在選擇三種宣讀方式時基本不表達舉證的目的,搞得辯護人質證時找不到方向,法官不允許律師過度發揮,很容易被法官打斷,要想提出強有力的質證意見,太難了!

在某種意義上,證人出庭作證會增強法庭的對抗性,也會粉飾庭審效果。但證人是否出庭對於公訴人、法官和辯護人三方之間存在著十分微妙的博弈。

對於公訴人來講,宣讀案卷筆錄是對其有利的,而且傳喚證人出庭的責任在法院,真要是法院宣證人出庭作證,他也沒什麼辦法;對於法院來講,傳呼證人出庭作證是十分困難的,很多時候在某種外在壓力下,法院也不會根據辯護人的申請傳呼證人出庭作證,有時證人就在門外;對於辯護人來講,相比較公訴人宣讀證人、鑑定人、被害人等筆錄證據而言,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無疑是對辯護方有利的,在法庭上對證人進行交叉詢問更有利查清案件事實和揭穿證人所作的虛假證言,因為我國的證人出庭率很低,證人作偽證很少被追究責任,很多證人不能夠自由、無所顧忌的作證,或許在我國,虛假的證人證言是製造錯案的元兇。

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辯護人也就失去了對證人證言質證機會,對辯護方有效防禦是極為不利的。在證人不出庭作證的情況下,公訴人只顧宣讀在審前偵查機關對證人證言所作的筆錄,法院對此也基本上予以採納,而律師無法在證人面前對其證言提出質疑,結果毫無疑問卷宗中的證人證言理所當然作為證據使用,而且大多數都是對被告人極為不利的,剛剛結案的筆者親辦的“盧龍失火案”,案件當中的證人證言極不真實,可法院照採不誤。

按照我國司法實踐,對於有些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疑難、死刑案件,特別是引起了黨政高層關注和批示的特殊案件中,合議庭背後的審委會、院長、黨政機關等對案件進行干預,更使得法庭審判流於形式,例如筆者親辦的馬淑琴尋釁滋事案。

一般案件,合議庭主辦法官還會查閱案卷,對案件審判進行必要的準備,但其他兩位陪審員往往陪而不審,對案件沒有發言權,更無決定權。在庭審之後,法官會再對全案筆錄進行研究,然後向院庭長、審委會彙報,最終的判決出自審委會之手,在一些具有重大影響的還可能由政法委批示簽字確定案件結果。

對於以上筆者所分析的一些問題,正是我國法庭審判失靈的根源,如果不予根治,那種審判中心主義的改革設想可能會破產,是引發我們反省的時候了,以促今後司法改革。


李耀輝:我國法庭審判方式斷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