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輝:有效辯護之確有必要的六次會見


作者:李耀輝 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受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響,為了做好防控工作,全國很多地方的看守所暫停辦理律師會見。近日,江蘇省律師協會下發了《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規範和保障律師會見工作的通知》,將非常時期的“確有必要會見”進一步細化為以下六種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後的首次律師會見;

2.案件提交檢察院審查逮捕期間(7天)內的一次會見;

3.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的首次會見;

4.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律師簽字時的會見;

5.開庭前的一次會見;

6.一審判決後,上訴期內的一次會見。

毋庸諱言,會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師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會見是律師有效開展辯護業務的前提和基礎,會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結合實踐經驗看,在一個完整的刑事案件中,會見貫穿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始終,律師會見的次數和情形遠遠多於以上六種情形,少則十次,多則幾十次。

按照以上訴訟進程細化出的六種會見情形,筆者認為恰恰可以構成有效辯護之會見標準,或者律師會見工作的最低限度的標準,以此檢驗律師的辯護是否為有效辯護的方法之一。對律師提出有效辯護的要求,可以促使律師積極履行辯護職責,充分進行會見工作,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一、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後的首次律師會見

從平衡控辯雙方訴訟地位的角度來看,律師介入越及時,參與的範圍越廣泛,辯護就越有效。現行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訊問之日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結合我國的“羈押為原則,保釋為例外”的特色,羈押率持續居高不下,所以一般情況下,絕大多數嫌疑人都處於看守所羈押狀態,因此辯護人介入一起刑事案件,第一步往往就是會見。

為什麼拘留後的首次會見很重要?首先,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在與世隔絕的看守所,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無法與外界聯繫,除了偵查人員嚴厲的目光,冰冷的高牆外,只有律師才是其巨大的精神支柱;

其次,絕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是不懂法律的,不懂得訴訟程序,難以保持清醒的頭腦,律師可以為他提供法律幫助;

再次,多數情況下,家屬並不清楚嫌疑人到底做了什麼,犯了什麼罪,律師首次會見可以全面瞭解案情,掌握案件事實,更好的判斷案件的性質,為下一步案件走向奠定基礎;

複次,幾乎所有的嫌疑人及其家屬都盼望及早恢復自由,走出看守所。取保侯審是犯罪嫌疑人能夠儘早恢復人身自由的一種有效的途徑。律師通過會見可以對案件事實進行分析,可以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判斷,可以在適當的時機及時提出申請,或者進行逮捕必要性審查辯護,促使犯罪嫌疑人及早恢復人身自由;

最後, 雖然當下偵查機關非法取證、刑訊逼供現象有所遏制,但仍是屢禁不絕。律師通過會見了解,可以代為嫌疑人進行申訴、控告,還可以及時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幫助嫌疑人在未來面臨的審判打下良好的基礎。

二、案件提交檢察院審查逮捕期間(7天)內的一次會見

逮捕是一項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來講,逮捕對其不僅意味著強制措施的變更,一旦被批捕其將繼續羈押,更是對其案件的走向產生不利的影響。

在檢察院審查逮捕階段,檢察院的主要工作是對偵查機關報請逮捕案件進行審查,從而決定是否對嫌疑人批准逮捕還是不予逮捕。辯護人的主要工作就是進行逮捕必要性審查辯護,說服檢察官對嫌疑人不予逮捕。

被刑事拘留的嫌疑人的審查批准逮捕期限為七天,在黃金七天內,檢察院需要閱卷、提審犯罪嫌疑人、接待辯護律師等工作,“捕訴合一”改革後,一般檢察官都會認真對待審查逮捕工作,心理學研究成果表明說服一個人接受某個結論與說服一個人自己已經接受的認識相比,後者要比前者難得多,所以律師應當及時介入,將自己的法律意見通過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提供給承辦檢察官,以便檢察官准確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但律師作這些逮捕必要性審查辯護的前提工作是會見,通過會見進一步瞭解案件事實,告知審查逮捕程序和注意事項,溝通逮捕辯護思路,以達到不批捕的目的。

三、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的首次會見

偵查階段宣告結束,偵查機關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做出不同的處理。對那些偵查機關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將移送審查起訴。

這個階段,檢察機關將對偵查機關製作的卷宗材料進行全面的審查,如果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現行刑訴法規定,律師自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就可以到檢察院全面閱卷。律師只有越及時地看到案卷,越全面地看到案卷材料,越細緻地發現問題,才可以確認指控被告人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做好防禦準備,還可以從案卷材料中獲取相關有價值的線索,在閱卷的基礎上尋找“辯點”和辯護方向,爭取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做到有效辯護。刑訴法還規定了,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律師在這個階段裡大有可為,而且為最後法院審判階段做好充分的準備。

四、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律師簽字時的會見

新刑訴法設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的情況下,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應當在場簽署具結書,可以獲得寬大處理。因此,律師在場是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必要條件,所有這種情形下的會見確有必要。

律師在場可以確保嫌疑人的意志自由,且對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有清醒的認識。犯罪嫌疑人因為人身自由受限以及法律知識的缺乏,若沒有律師在場提供幫助,其對自身訴訟權利的認知、對具體案件的前景判斷,往往都處於無知、無助的狀態。只有律師在場會見參與下,才能確保嫌疑人的認罪認罰免於威脅、恐嚇的處境。

五、開庭前的一次會見

在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下,將偵查中心轉變為以庭審為中心,這將是大勢所趨,庭審審理在整個刑事訴訟中處於重要的地位。庭審中,辯方可以利用其所掌握的一切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情節,並依據嫻熟的法律知識全面地對抗檢察機關,最終目的說服和影響法庭對案件的認識和裁斷,以便作出對被告人有利的判決。

法庭之上,被告人是受審的對象,是訴訟的主體,律師基本都具有豐富的庭審經驗,可以隨機應變,處理法庭上的任何變化莫測的事情。但是,絕大多數被告人從未經歷過庭審,甚至法庭旁聽的機會都沒有,更何況坐在被告人席上,事關自己的命運所向,內心是非常緊張和惶恐的,當今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發展日趨專業與精緻,試想一個不熟諳法律,即便能言善辯者,對於庭審程序一無所知,不知道如何為自己辯護,不知道如何證明自己無辜,庭審中一定舉步維艱。

律師可以發揮庭前會見的作用,一是介紹庭審程序及注意事項;二是,最後確認辯護方向及觀點;三是,進行庭審必要環節模擬;四是,心理層面的輔導。庭前會見的工作一切都是為庭審服務的,保證被告人在庭審中充分有效參與,統一辯護思路,應對庭審中發生的任何程序問題,追求最佳的庭審效果。

六、一審判決後,上訴期內的一次會見

庭審完畢,對於被告人來說,都極為迫切地盼望獲得理想的判決。法院宣告判決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當庭宣判,另一種是定期宣判。我國法院審理的絕大多數案件都採用的是定期宣判,而當庭宣判只是可遇不可求的。定期宣判情況下,法院會將判決書送達到看守所,少數的地方的法院或者案件會選擇開庭公開宣判。法院成功送達判決書之後,再通知律師領取判決書,律師拿到判決書,不論案件結果如何,都要到看守所進行會見,主要兩方面工作,一是判後的答疑解惑,二是向被告人詢問是否決定上訴,以便在上訴期內撰寫《上訴狀》提起上訴,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的實現。


李耀輝:有效辯護之確有必要的六次會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