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9 李耀輝:妨害公務罪辯護詞


辯護人|李耀輝 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趙媛媛母親的委託,指派我擔任趙媛媛的辯護人為其出庭辯護。通過研究案卷材料,反覆觀看現場執法錄像,多次會見被告人核實真相,又通過今天的庭審,對全案事實有了更加清晰準確的瞭解。辯護人認為趙媛媛的行為不構成妨害公務罪,故發表以下無罪辯護意見,望審查、採納。

妨害公務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正在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是依法正在進行的職務範圍的活動,不構成本罪。詳言之,成為本罪侵害對象需要滿足以下條件:第一,必須是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已經著手執行職務、尚未結束之前;第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而不是超越職權範圍的活動。超越職權範圍的活動,或者濫用職權侵犯國家和群眾利益的活動,受到他人阻止、抵制的,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一、無證房屋不等於違法建築,辦事處強制拆遷程序嚴重違法,被告人抗拒拆遷是正當維權行為

房屋,是家之所在。國家為了保障百姓的生活,維護社會穩定,如果房屋確屬違法建築而需要強制拆除時,規定了嚴格甚至繁瑣的法定程序。再加之,對違法建築進行調查、認定並作出決定是一種十分嚴厲的行政處罰,所以這一切都必須按法律規定辦事,程序與實體並重。強制拆遷的主體必須是法律授權的有權採取強制拆遷的機關,被強制對象必須達到法律規定被強制拆遷的條件,強制拆遷必須符合法律程序。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即使是屬於違法建築,尚能採取補救措施改正的,限期改正,只有在“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所以即便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也不必然該房屋必拆無疑。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這裡的有關部門通常指城管、綜合執法局、鄉鎮政府(它的執法範圍是鄉、村莊規劃區範圍內的違章建築)。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拆除。複議期限是六十天,訴訟期限是六個月。但是,過了六個月的訴訟期限後,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被拆遷人的權益,法律還規定了強拆之前行政機關要履行催告義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催告之後仍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能做出強拆決定書

本案雖然鐵路大院街道辦事處、鐵西南社區居委會發布了《通知》,但仍不符合《行政強制法》關於公告的規定,在強制拆除前未依法進行公告,故程序違法。

鐵路大院街道辦事處黨政辦主任李某民、鐵西南社區書記陳某蘭、都以老太太拿不出任何合法合規的手續,就認定違法建築。但是根據《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該條確立了建築物權,無證房或證件不全的房屋不再一律是違法建築。因此街道辦事處沒有任何依據,也未進行立案、調查、作出決定等一系列程序認定42號院1號樓4單元1號、2號系違法建築。

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應當按照“人房分離”的原則,作好預案和各種準備,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本案報警人陳某蘭陳述說,工作人員準備拆屋頂時,老太太爬到屋頂抱著工人的腿,我們怕出事,就打電話報警了,如果街道辦事處在違法強拆時,按照正當法律程序和“人房分離”原則進行,就會避免意外事件的發生,就不會引發後續的衝突,因此整個案件的起因是街道辦事處不依法辦事,違法行為在先導致。

綜上,本案鐵路大院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強制拆除是違法強拆行為,違反行政強制法,程序嚴重違法。且街道辦事處未提供任何證據和依據,以證明其實施被訴強制拆除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被告人一家反對拆遷屬於正當的維權行為,不存在任何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

二、本案執行公務業已結束,不符合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情形,且被告人不存在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妨害公務罪侵害的對象是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詳言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已經著手執行職務、尚未結束之前,然而,起訴書指控的妨害公務行為發生在出警處理糾紛完畢後,並非正在依法執行公務。

證人鐵路大院街道辦事處黨政辦主任李某民、復興區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局趙某鍵、鐵路大院派出所民警朱某勇、巡防隊員李某峰、王某軍、王某賀,拆遷工人韓某坤都可以證實經老太太與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已經去社區協商解決,暫停拆遷,現場糾紛業已處理完畢,出警人員在離開時,沒有警務行為。巡防隊員王某軍對辦事處工作人員說“人都走了,該拆拆吧”,這才引發了被告人與出警人員的衝突,被告人的行為不存在妨礙警察執行公務。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接受群眾報警或者110指令後處警現場執法活動,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第六條規定,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從現場帶回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記錄至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時停止。

由此得知,警察對於110指令後處警開展現場執法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然而本案的執法記錄儀並非完整記錄,那麼未記錄的那部分視為執行職務行為已經結束,所以巡防隊員王某軍對辦事處工作人員說“人都走了,該拆拆吧”,趙媛媛錄像時說狗拿耗子多管閒事,是在執行職務完畢後。

因此,民警、巡防隊員根據市局接處警指令,警務行為已執行完畢,不符合正在依法執行職務情形。

三、巡防隊員越界執法對激化矛盾負有主要責任,“狗拿耗子多管閒事”歇後語不是辱罵行為

(一)巡防隊員王某軍越界執法,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在民警依法處置拆遷糾紛警情時無故對民警進行辱罵。被告人的口供與巡防隊員王某軍證言相印證,被告人之所以說出“狗拿耗子多管閒事”,不是無故而為,是因為雙方到社區協商解決,決定暫停拆遷時,巡防隊員王某軍指示辦事處工作人員“人都走了,該拆拆吧”,該指示系嚴重超出其職權範圍的非警務行為,不再屬於正當的行政執法,而屬於公權力的濫用,侵犯私權,不僅不利於調解糾紛,而且還刺激矛盾激化,插手違法強拆,在這種情況下才有了被告人的一句“狗拿耗子多管閒事”。如果巡防隊員王某軍沒有指示辦事處人員拆遷,巡防隊員能夠在公安民警指揮監督下正確開展輔助性工作,不偏不倚,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依照人民警察法的規定辦案,公正執法,被告人就不會說狗拿耗子多管閒事,也就不會有後續的行為發生,因此出警人員王某軍是本案的罪魁禍首。

(二)“狗拿耗子多管閒事”是歇後語不是辱罵

“狗拿耗子多管閒事”是歇後語,老少皆知,並非辱罵言語,充其量帶有貶義,狗拿耗子多管閒事還可以作謎語(謎底是豬)。結合被告人說出這句歇後語的語境來看,其只是在為了保衛自家房屋不被非法強拆情急之下所說,主觀目的是表達巡防隊員超出警務行為的事實,內心沒有辱罵,典型的無心之言。罵人的話很多,為什麼非要選擇這一句歇後語呢?其話語重心在多管閒事,而非狗拿耗子。正如趙媛媛供述所說的這是諺語,沒有指名道姓在說誰,不是針對誰說。巡防隊員撿罵的傾向十分明顯,通過當庭觀看不完整的錄像可知,其中一名巡防隊員還曾指著被告人說你再錄拿妨害公務罪處理你,然而十分不幸地是,言者無意,聽者有心,被告人的一句狗拿耗子多管閒事,被民警“碰瓷”成功。將“狗拿耗子多管閒事”歇後語當作辱罵民警對待,荒唐至極,違反常理。

四、強制傳喚、帶離被告人沒有合法依據,也沒有緊迫性和必要性

(一)強制帶離被告人沒有合法依據

本案民警強制帶離被告人沒有合法依據,不是依法執行公務。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第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由此得知,被告人顯然不屬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本案不屬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不符合強制帶離現場等情形。

(二)強制傳喚被告人沒有合法依據,非依法執行職務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首先,民警傳喚趙媛媛沒有法律依據。由82條可知,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可以對其傳喚證或者口頭傳喚。本案被告人在被強制傳喚之前,沒有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1]),而是警察和輔警執行職務完畢後,輔警王某軍越權指揮違法強拆,趙媛媛說“狗拿耗子多管閒事”以及拿手機錄像,並不會導致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現實危險,因趙媛媛不存在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所以民警傳喚趙媛媛沒有法律依據。

其次,傳喚不符合法律程序。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本案民警朱某勇沒有向趙媛媛出示工作證件,沒有在詢問筆錄中註明,更沒有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趙媛媛,因此不符合法律傳喚程序。

再次,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本案趙媛媛有足夠的理由不接受傳喚,因為民警傳喚沒有法律依據,不符合法律程序,不能強制傳喚。

因此,被告人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關於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以口頭傳喚的法律規定,對被告人口頭傳喚沒有法律依據,對其強制傳喚更加沒有法律依據。

(三)強制傳喚、帶離被告人沒有緊迫性和必要性

根據在案證據,到達現場的民警、輔警對相關人員進行勸導,街道辦事處決定暫停拆遷,雙方到社區協商解決,糾紛業已妥善處理,出警人員準備離開現場,其中巡防隊員王某軍對辦事處人員說“人都走了,該拆拆吧”,情急之下被告人一邊錄像一邊說了句“狗拿耗子多管閒事”,在這種情況下,職務執行完畢,被告人不會妨礙到民警和輔警執行職務,說句“狗拿耗子多管閒事”還是用手機錄像,都不會對職務行為構成威脅和障礙,反而對被告人強制傳喚、強制帶離是濫用職權,超出必要的執法限度,完全沒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四)民警再三挑釁執法,濫用權力帶離被告人

起訴書指控稱民警對其再三勸阻無效,在將其帶回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時……然而,通過在案僅有的不完整的執法錄像來看,民警朱某勇並非再三勸阻,而是明晃晃地再三“挑釁”。(以下對話是根據錄像整理)

朱某勇:你再說一句把你帶

趙媛媛:我說你了不

朱某勇:不用說誰,你敢說嗎,

趙媛媛:沒有指名道姓

朱某勇:你敢讓我聽見,馬上把你帶走……嚴格執法,按照程序執法,你在這還說風涼話

趙媛媛:我說你了嗎?

朱某勇:你再說一遍,你不用…..你再說一遍,你再說一句試試來來來

趙媛媛:狗拿耗子(還未說完)

朱某勇:帶走

通過觀看錄像,趙媛媛並非主動說“狗拿耗子多管閒事”,而恰恰否認自己對民警說了這句話,也沒有特指對誰說,相反民警朱某勇執法手段存在挑釁,既然趙媛媛都不說了,為何再三引誘趙媛媛說,當趙媛媛剛剛將狗拿耗子說出口,就下令帶走,表明其非帶走趙媛媛的意圖非常明顯,完全屬於濫用執法權。

五、被告人抵制民警和輔警不規範執法、濫用職權、施暴行為,其沒有妨害公務的主觀故意

起訴書指控民警在將被告人帶回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時,被告人拒不配合,並將輔警王某賀咬傷。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不予配合是因為民警執法行為存在不規範行為在前,民警既沒有出示警察證,也沒有告知理由和依據,其行為存在反抗掙扎基於內心恐懼,系抵制民警和輔警濫用職權、暴力執法,口咬輔警證據不足,即便存在目的也非阻止民警執行公務,而是對巡防隊員的暴力執法行為的本能自衛反應。

(一)指控被告人咬輔警王某賀證據不足

在案能夠證實被告人咬王某賀胳膊的直接證據僅有王某賀的證言,朱某勇、李某峰、李建永證言只能證實他們在車上聽到王某賀說咬胳膊。(朱某勇說:當時王某賀說你怎麼咬我胳膊?李某峰:聽見王某賀說你幹什麼,怎麼咬我?李建永:聽見王某賀衝那個女的說你怎麼咬我胳膊?王某賀說,我就在車上喊了一句你要我幹啥?)

而被告人口供稱,自己一直在想,但是在想不起來自己咬人,如果真是自己咬的就給人家道歉。

本案能夠證實被告人咬王某賀的最佳證據是執法記錄儀,但遺憾的是,公安機關、公訴機關都沒有向法院提供完整的執法視音頻錄像,要麼涉嫌隱匿證據,要麼刪改了執法錄像,要麼並不認為正在依法執行職務,否則對於富有經驗的民警、輔警不會過失不予記錄的。根據李建永、王某軍的證言,安排李某峰用執法記錄儀錄像,李某峰就坐在被告人的左側,為何沒有執法錄像呢?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第六條可知,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從現場帶回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記錄至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時停止。

(二)即便咬了輔警,也是被告人對民警、輔警濫用職權、暴力執法實施的擺脫、反抗等本能自衛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就執法行為本身的合法性進行確認,如果執法活動本身就存在主體和程序不合法的問題,那麼,公民有權利就該執法行為進行質疑、拒絕,並有權採取合理的自衛行為。

本案王某賀說“我在往回搬趙媛媛的的腿時,我看到趙媛媛低下頭往我左胳膊外側咬了一口,我就在車上喊了一句‘你要我幹啥’,其他車上的人都聽到了。”

朱某勇證言稱,我就在前面把趙媛媛的兩腳掰開,李某峰和王某賀就往回搬趙媛媛的腿,這時我聽見王某賀喊了一句‘你咬我幹什麼?’”

李某峰證言稱,朱某勇在前面把趙媛媛的兩腳掰開,我和王某賀就往回搬趙媛媛的雙腿,我們再往回搬趙媛媛的腿時,就聽見王某賀喊了一句‘你咬我幹啥?’”

由以上三人證言可以證實,王某賀、李某峰、朱某勇搬被告人的雙腿、雙腳時,趙媛媛咬王某賀。這就與趙媛媛的供述形成印證,因為王某賀等人搬其腿時造成左腿劇烈疼痛,導致下車無法自如行走,需要人攙扶,入所前到醫院就醫拍片,庭前辯護人向法院兩度書面申請調取了趙媛媛的《入所體檢表》,直到今天庭審仍未調取,嚴重影響到事實認定。反而公訴機關當庭拿出一份《情況說明》,勝利橋派出所說明多次到邯鄲第三看守所調取,看守所根據內部規定未予以調取。正確的做法是,辦案單位出具調取證據通知書,看守所如果不予配合,應在回執寫明理由,而不是勝利橋派出所自己出具證明掩耳盜鈴,內部規定指的什麼?入所體檢表常常作為公訴機關證明沒有非法取證的有力武器證據出現在法庭上,為何趙媛媛妨害公務案就拿不出來呢?

鑑於《入所體檢表》在本案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當庭辯護人再次向法庭申請調取,並記錄在案。即便目前沒有調取到《入所體檢表》,但是通過庭審調查,可以確定趙媛媛的左腿在車內被民警、巡防隊員致傷。被告人在暴力行為之下,即便咬了王某賀,也是出於本能的反抗、擺脫和對劇烈疼痛的緩解反應,是一種不自覺的行為趨向,主觀上並無故意咬王某賀,或者通過咬王某賀妨礙執法。

被告人在其的認知範圍內對警察的強制執法行為本能的存在抗拒,其基於該抗拒所實施的輕微暴力行為,若沒有達到阻礙公務依法執行的程度,執法者不能當然的認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人具備服從的期待可能性,也即該情形下作出的輕微暴力行為,不應當被認定為妨害公務罪。

公務行為的相對方實施的擺脫、反抗等本能行為,即使具有一定程度的暴力性,但也不應認為該行為成立妨害公務罪。如實踐中常見的行為人被現場傳喚、抓捕時所實施的掙扎、反抗行為,即使客觀上確實具有暴力性,屬於暴力手段,但是基於期待可能性法理的考慮,無法期待行為人在內心難以接受的情況下“束手就擒”,因此,不宜認定該行為成立妨害公務罪。而且,在行為人確有合理、正當的訴求沒有得到滿足,或者人民警察執法行為存在不規範時,行為人不配合、不協助而實施暴力行為的,更不宜認定其成立妨害公務罪。[2]

(三)被告人不具有妨害公務的主觀故意

被告人作為一名普通公民,無法判斷對巡防隊員說一句“狗拿耗子多管閒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無法判斷巡防隊員越權插手拆遷,用手機錄像固定證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民警對其傳喚沒有出示證件,沒有告知傳喚的原因和依據;民警一句“帶走”就能被四五個巡防隊員抬走從現場強制帶離,去向不明,內心恐懼,公民有權利就該執法行為進行質疑、拒絕,並有權採取合理的自衛行為,更何況在暴力侵害其身體之時。

根據被告人口供稱,他們警告都沒有警告我就開始把我往車拉,幾個人摁著我,有拉有拽的,拉胳膊的,抓頭髮的,我就現場亂喊亂叫,然後就被民警拉到警車上,上到警車之後我情緒還是很激動,他們中有人摁著我的手,還有一個抓著我的頭髮,我在車裡面亂喊亂叫亂掙扎……現在我身上好幾處傷,腿也疼,現在我想不起來當時是怎麼咬人的。

根據上述分析,出警的民警、輔警強制傳喚沒有合法依據,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和程序,系濫用職權的行為,在帶離過程中執法超出必要限度,系暴力執法,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拒絕接受、不予配合,並進行自衛,不具有妨害公務的故意,又因強制帶離系濫用職權,被告人沒有妨礙正當合法的公務行為。

六、執法視音頻資料既非完整地對執法過程全程記錄,又能證明執法活動已經結束

(一)鐵路大院派出所沒有全程不間斷錄像,既程序違法,又影響本案事實認定

鐵路大院派出所民警違反了公安部《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中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的規定[3]。公訴機關出示的出警錄像,顯然不是全程不間斷地如實記錄,要麼公安機關涉嫌隱匿證據,要麼刪改原始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

如果鐵路大院派出所全程不間斷記錄,沒有隱匿證據,沒有刪改原始執法視音頻錄像,就會更有利於查明事實真相,被告人到底有沒有辱罵民警、輔警,到底有沒有貼臉錄像,到底有沒有咬王某賀,到底有沒有被施暴,便一目瞭然。

(二)執法錄像沒有記錄進一步印證執法業已結束

根據《接處警指令》,報警內容是拆房子有糾紛,警情類別是徵地拆遷糾紛,糾紛的雙方協商,暫停拆遷,案結事了,民警執法已經結束,準備離開現場,雙方相安無事,關掉執法記錄儀沒有問題。但是這時巡防隊員王某軍說“老太太走了,該拆拆吧”,被被告人聽到,才有了後續的衝突,但此時執法活動已經結束,執法錄像沒有記錄進一步印證執法業已結束,這阻卻了妨害公務罪的成立。

(三)出警錄像的情況說明是廢證

針對不完整的出警錄像問題,鐵路大院派出所做出了兩份《情況說明》。2018年12月20日《情況說明》沒有出具人簽名,落款時間為2018年12月20日,辯護人自法院階段介入全面閱卷也未發現,當庭公訴機關才出示,不能確認其真實性,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兩份《情況說明》中的不全面錄像的理由不能成立,不能因雙方情緒穩定,沒有爭吵就不錄像,且報警人多次報警造成出警錄像間斷,該理由更是風馬牛不相及。

被告人供述從自家門口被穿制服的人拖拽到丁字路口,出警錄像開端顯示的是被告人坐在丁字路口,那麼被拖拽的野蠻執法過程為何不記錄?被告人在車上遭到施暴,為何不全程記錄?民警朱某勇自稱在嚴格執法,那麼隱匿、刪改原始執法視音頻資料的可能要大於當場沒有記錄的可能性。

七、公安機關未按照規定進行迴避,有失公平公正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4條規定,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案發派出所與辦案派出所屬於邯鄲復興區公安分局管轄,而且《關於打擊辱警、襲警、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工作機制》規定,兩個派出所系辦案兄弟互助單位,平時工作彼此配合,彼此協助,如此辦案難葆公正。另外,《關於打擊辱警、襲警、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工作機制》是邯鄲復興區公安分局內部規定,該規定與公安部規定相牴觸,沒有法律效力。而實際辦案過程中,蒐集證據只選擇對被告人一方不利的證人取證,不提供完整的執法錄像,對於律師申請調取的《入所體檢表》不予調取,被告人當庭供述辦案人員曾對其說態度好點關一兩天,態度不好關一兩年,等等,傾向性非常明顯,有失公正。

綜上所述,本案起訴書所指控的妨害公務行為發生在民警、輔警警務行為完畢後,不符合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要件;巡防隊員參與指示強拆,不僅超出其警務行為,也未公正執法,對激化矛盾負有主要責任,“狗拿耗子多管閒事”不是辱罵,被告人沒有辱罵行為;民警強制傳喚、帶離被告人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緊迫性和必要性;被告人沒有使用暴力行為妨害公務,而是抵制暴力執法、濫用權力,不具備妨害公務的主觀故意。懇請貴院獨立審判,維護趙媛媛的合法權益,宣告趙媛媛無罪!以防造成不可挽回的冤假錯案!

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原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說,作為一名法律人,更應該嚴以律己、堅守底線,包括法律底線、道義底線、良知底線等,切實肩負起法律職業賦予我們的責任和使命,既要尊崇有形的法律,依法辦事,盡忠職守,不越雷池,更要本諸良善之心,正道直行,善待自己,善待他人,讓法治之光照亮社會的每一個角落。

要將個案的審判置於天理、國法、人情之中綜合考量,首先要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正義,同時要兼顧社會普遍正義,司法審判不能違揹人之常情,努力實現法理情的有機結合。

以上無罪辯護意見請予以研究、充分關注、採納!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2】來源:作者:清華大學法學院,何龍,《準確把握"暴力襲警"條款適用範圍》,載於《檢察日報》

【3】《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第六條 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從現場帶回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記錄至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時停止。


李耀輝:妨害公務罪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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