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李耀輝:互聯網審判下,法庭“缺席”的被告人能獲得公正審判嗎?

作者:李耀輝 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全國很多地方法院開創了運用互聯網遠程審理刑事案件的先例。這種審判方式下,被告人無法“對簿公堂”,他能夠被法庭認真對待嗎?他的發言會不會遭到屏幕上的法官冷若冰霜地打斷?審判會不會演變為一場“鎮壓儀式”?能夠獲得公正審判的機會嗎?

筆者從網絡找到以下四個互利網審判的相關報道:

2020年2月19日,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中,“楊某奎案開庭群”準時接通了"四宮格"視頻通話界面,公訴人、被告人均通過網絡“隔空”參加了本次庭審,當天對2宗刑事案件適用刑事速裁程序開庭審理,並分別當庭宣判。

2020年2月19日,成都高新法院開庭通過網絡遠程開庭方式進行審理首起涉疫情的妨害公務案件,並當庭宣判。該案從法院立案到作出一審判決僅用時3天。

2020年2月21日,滕州法院採用互聯網庭審系統和遠程提訊系統互聯的方式,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了一起強姦、搶劫、搶奪案件和一起非法經營罪案件。

2020年2月26日,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以互聯網庭審方式對9起涉嫌危險駕駛罪案件公開開庭審理。

以上案例運用的互聯網庭審方式對庭審功能提出不小的挑戰。

庭審的功能是,法院通過開庭審理這種特殊場景和活動,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而不是帶有明顯象徵意味的法律儀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和規範在線訴訟工作的通知》規定,運用互聯網庭審方式開庭,適用案件範圍僅限於以下三類案件,第一,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簡單刑事案件;第二,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第三,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適用期限,是防控新冠肺炎期間。

互聯網開庭對於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並非一無是處,似乎不會有太大負面影響,被告人選擇認罪並同意使用該程序,意味著放棄了獲得正式法庭審判的機會。這類案件的特點是,輕刑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並同意適用該程序,庭審節奏快,審結快,速裁程序要當庭宣判。

假設當前不進行這套互聯網庭審儀式,可能會審限拖延,尤其對羈押中的被告人不利,疫情結束之後,法庭審理基本也是倉促、草率的,被告人放下“抵抗”,選擇“合作”,沒有辯護人,法庭上的直接言詞、辯論在內的各項旨在規範法庭審理活動的訴訟原則也幾乎形同虛設,快速結案,最多是犧牲了程序正義,但對實體問題認定上,基本沒有區別,被告人最關心的量刑幾乎無關痛癢。

然而,對於認罪認罰從寬案件和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影響就很大。這類案件範圍甚廣,幾乎涵蓋所有的刑事案件,倘若沒有公開劇場效應的庭審儀式,沒有法官“坐堂問案”,辯護人缺位,控辯雙方無法在法庭上展開對抗,交叉詢問、舉證質證,被告人所追求的最起碼的公平遊戲規則不復存在,自然難以獲得公正審判的機會。

成都高新法院審理的涉疫情的妨害公務案件,從法院立案到作出一審判決僅用時3天。法院審理過於急速、草率,雖說遲來的正義非正義,但急速而來亦非正義。急速審判下,難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沒有辯護人會見、閱卷、出庭辯護的幫助下,被告人不能夠充分掌握案卷證據情況,無法充分行使其質證權利和辯論的權利,完全淪為法庭上的客體。

滕州法院審理的強姦、搶劫、搶奪案件起刑都在三年以上,數罪併罰起來不會很輕,本案不符合速裁程序的條件,從報道上我們也無法得知是否適用的簡易程序,無法得知案情是否簡單,但結合訴訟原理和審判實踐分析,這類案件程序正義將受到限制甚至消失;律師辯護缺位,控辯不平等;庭審流於形式甚至形同虛設;違背被告人不得自證其罪甚至犧牲無罪機會,最終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難以獲得充分保障。在這種互聯網遠程審判模式下,審判很可能會淪為走過場,很可能演變為一場鎮壓儀式。

在尊重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基礎上,民商事、行政案件通過互聯網開庭尚可,但刑事案件除了適用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簡單刑事案件外,還是避免互聯網審判。最令人擔憂的是,疫情下的互聯網開庭探索會成為常態。針對互聯網遠程審判方式可能出現的弊端,為了避免庭審功能的虛化和形式化,防止庭審走過場,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保障該審判方式的質量:

第一,僅限於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

第二,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利,告知其有聘請律師的權利,如果無力聘請,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律師,並且保障律師會見、閱卷等訴訟權利;

第三,尊重被告人對案件辦理模式的自由選擇權,全面告知網絡審判訴訟的權利義務和法律後果。

第四,減少被告人的羈押,更多適用取保候審措施;

第五,進行庭審直播,實現庭審公開,促進司法公正。


李耀輝:互聯網審判下,法庭“缺席”的被告人能獲得公正審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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