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輝:為什麼孤證不能定案?——以河南吳春紅冤案為例


作者:李耀輝 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孤證不能定案是流行於刑事司法實踐的一項潛規則。為什麼孤證不能定案,簡單地說,在“孤證”狀態下,沒有其他證據與之印證,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在這種情況下定案,造成冤假錯案的風險極大。

首先界定何為“孤證不能定案”?從字面上理解,案件中只有一個證據不能定案。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幾乎是不存在的,因為任何一個案件起訴到法院,在案不可能只有一個證據,比如一個故意傷害案件,除了被害人陳述之外,還會有傷情鑑定意見、現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等,在被告人“零口供”情況下,可能直接證據只有被害人陳述,但全案也不是隻有一個證據。所以不能單純從字面理解孤證不能定案的含義。

孤證不能定案中的“孤證”是指僅有一個能夠證明案件主要待證事實的證據,“定案”不是指認定全案事實,而是案件主要待證事實,主要待證事實是指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事實。由此可知,孤證不能定案是指只有一個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某個犯罪行為這一待證事實,則該待證事實不能認定,故屬於孤證案件。

我國刑訴法第55條的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這是單獨口供不能定案的情形,也是孤證不能定案規則的體現。

司法實踐中,孤證定案具體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第一,只有被告人口供,沒有其他證據與之印證。在當今證據規則逐漸完善,辦案水平能力提高的情況下並不多見,就是證據再粗糙的案件,也會有現場勘查筆錄,被告人指認筆錄,或是證人證言與被告人的部分口供形成印證。第二,在案雖有其他證據,但只能對口供中的部分事實和情節進行印證,或者是被告人口供只能與在案部分證據印證一致。這種情況較為常見,表面貌似有證據印證,但缺少證據與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形成直接關聯,實質上依然是孤證定案情形,也是冤假錯案經常出現的情形。第三,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同案犯的口供。這種情況也是較為常見的,雖然兩名以上被告人的口供之間形成印證,表面上證據具備一定數量,但是口供具有同質性,仍屬於只有只有口供的情形。

2020年4月1日,河南高院開庭對吳春紅宣判無罪。被羈押15年4個月(5611天)之後,吳春紅終於重獲自由。河南“吳春紅投毒案”就是孤證定案的典型案例。

本案原審判決認定,2004年11月14日早上,吳春紅為報復王戰勝,遂從家中取出存放的鼠藥帶在身上到王戰勝家交電費,吳春紅在交完電費後,趁人不備溜入王戰勝家的廚房內,將鼠藥投放在廚房案板上的面剽內的麵粉中,並最終導致王晨龍、王晨蜂中毒,王晨龍死亡。

案件的主要待證事實是吳春紅是否進入王戰勝家的廚房並實施投毒的行為。本案認定吳春紅犯罪的主要證據有吳春紅的有罪供述、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以及刑事技術鑑定結論等。

儘管本案存在被告人口供、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刑事技術鑑定結論等多項證據,但只有被告人的口供這一直接證據能夠證實其進入王戰勝家的廚房並實施投毒行為,且存在矛盾,後又翻供。

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刑事技術鑑定結論均不能建立起被告人與犯罪事實的關聯。例如證人王二軒稱2004 年11 月14 日早上,其與吳春紅交完電費後一同從王戰勝家堂屋出來,其走到王戰勝家院外時,不見吳春紅,停了一分鐘左右,吳春紅才從王戰勝家出來。證人王戰勝證實其與吳春紅有矛盾,證人陳喜證實2004 年周崗村有帶鋸的男子(吳春紅)來買過鼠藥,證人吳慶軒證實曾看到吳春紅燒了一張紙條。這些證人證言不能證實案件主要待證事實,即無法直接或者間接證明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只能作為部分案件事實的證據。

除此之外,並無其他客觀證據與“孤證”印證,例如現場沒有留下任何與吳春紅作案相關的痕跡、物品,沒有提取到鼠藥及包裝袋,未能從吳春紅的身上、衣服上、家中檢出鼠藥成分,因此本案是孤證案件。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裁定認為,吳春紅投毒殺人的犯罪事實,有其本人的多次供述,且所供殺人動機,購買、投放鼠藥的時間、地點與證人證言,刑事技術鑑定結論、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能相互印證。雖然吳春紅的有罪供述與在案部分證據形成印證,但是印證的部分事實並非案件主要待證事實,並不能與被告人投毒行為建立起關聯。

本案的申訴代理律師李長青、金宏偉律師認為,本案除吳春紅的供述外,無客觀性證據證明吳春紅作案。吳春紅的有罪供述不排除系偵查人員刑訊逼供、威脅抓捕其家人所作,且口供與其他證據存在明顯矛盾。

檢察院認為本案的直接證據只有吳春紅的有罪供述,但供述的客觀性不強.有罪供述中部分情節前後不一,供述的作案動機和作案時機不合常理;吳春紅是否具有一分鐘的作案時間存在疑問,且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法院認為,本案除吳春紅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外無其他證據證實吳春紅進入王戰勝家的廚房並實施投毒行為,因此這一待證事實僅有被告人口供,根據孤證不能定案規則,該待證事實無法認定。


李耀輝:為什麼孤證不能定案?——以河南吳春紅冤案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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