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的哺乳假:政策利好,職場媽媽更有保障

這兩天,河北石家莊市政府辦公室下發的《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中有一條引起大家的關注:

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嬰兒滿一週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很多人都以為這個是新出的規定,其實不然。哺乳假早已有之,不過因為它和產假不同,不是國家硬性的規定,必須用人單位批准,所以能夠休到的人寥寥無幾,甚至很多人根本不知道還有這類假。

作為一個人力資源從業者和兩個孩子的母親,對於女職工“三期”相關的假期規定總是特別敏感,也瞭解很多女性在產假方面遇到的困境。這次的新規自然是對職場媽媽的利好,但執行的過程中怎麼落地卻還需要實踐的檢驗。


延長的哺乳假:政策利好,職場媽媽更有保障


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關於產假、哺乳假的那些事。

一、產假、哺乳時間、哺乳假的區別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女職工產假及其相關假期的規定主要是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及各省市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或計劃生育管理條例。

產假大家都知道,《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剖宮產就屬於難產,所以剖宮產可以多休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哺乳時間則指女職工生育後,在嬰兒一週歲,即哺乳期內每天有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所以哺乳時間是不脫產的。

這個是硬性規定,並且不管是不是母乳餵養,每位媽媽在孩子一週歲之內都享有這個哺乳時間。


延長的哺乳假:政策利好,職場媽媽更有保障

即使是人工餵養的母親,在孩子一週歲之前也享有哺乳時間


而哺乳假則是類似於產假,可以脫產休。

一些省市在國家上述有關哺乳時間規定的基礎上,規定了哺乳假:女職工在產假期滿後,如果確有困難,經單位批准可以在哺乳期內休假(脫產)。

如《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後,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單位可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

其中六個半月的哺乳假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80%支付,哺乳假延長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工資的70%支付。

《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規定,女職工產假期滿後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的,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週歲。企業應按不低於本人標準工資的75%支付哺乳假工資。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的哺乳假期限為半年。

二、我國的產假時間與其他國家相比不算短

1.我國的產假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規定的產假時間是98天,但各省市在此基礎上基本都有所增加。部分省市產假具體天數可以參考下表:


延長的哺乳假:政策利好,職場媽媽更有保障

2016年實行二孩政策後,部分省市調整的產假天數

未實行二孩政策以前,大部分省市有個晚育獎勵假,有的省份例如廣東,對於獨生子女還有獎勵增加的產假35天。

我當年生大寶時在長春,吉林省的規定是在國家產假基礎上增加30天晚育假(超過25歲算晚育),因為我是剖宮產,增加15天,所以一共休了143天。

實行二孩政策以後,各省市產假政策都有所調整,比如我目前在西安,根據陝西省2016年修訂的《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我生二寶可以享受的產假一共是183天。

《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結婚登記前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在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假期十天。

職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六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夫妻異地居住的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天。女職工參加孕前檢查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天。

女職工生育孩子滿一週歲前,所在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保證哺乳時間並提供哺乳條件。所在單位確因特殊情況無法保證哺乳時間並提供哺乳條件的,經單位與本人協商,可以給予三個月到六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比照生育津貼標準發給津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2.其他國家的產假時間

對比世界上其他國家,咱們國家的產假時間其實不短,尤其是很多省份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基本都增加了30—60天。

以美國為例,婦女基本不休產假,產後幾天就要上班,與其他發達國家形成了鮮明的對比。所以美國有不少婦女會在生完孩子後選擇做全職媽媽。當然美國本身的市場體制決定了美國婦女“退出和進入”勞動力市場相對比較容易。

縱觀各國產假政策,北歐的丹麥、瑞典等國家的產假最長,達52周或以上;產假最短的是埃塞俄比亞,僅45天。大多數國家的產假都在14周左右。

產假比較長的一般是歐洲國家,因為歐洲整體的福利制度比較好,能夠很好地保障婦女的生育權利。

延長的哺乳假:政策利好,職場媽媽更有保障

北歐高福利國家的產假時間普遍都在半年以上


根據《全球社會保障》對136個國家的產假進行的統計,一些典型的國家產假天數為:印度 135天;日本 98天;韓國90天;巴西120天;法國140天 ;德國52周;意大利22周;南非12周;古巴52周。

三、 目前產假的執行並不盡如人意

咱們國家的法律法規對於育齡女性有很完備的保障,但是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卻未盡人意。

我自己先後在兩家國企工作過,國企對於國家規定的假期執行一般都很嚴格,基本都能夠完全享受到應有的假期,但是很多非國企就不一定了。

我有一個朋友,和我一樣都是做人力資源的,生孩子之前在一家房企(屬於比較規範的公司,各項職工保障也做得比較到位)工作,懷孕之後七個月主動辭職了。

因為工作量比較大,就是孕期也沒法減量,減量就意味著減薪。而且她也知道,一旦回去休產假,再回來工作基本就被邊緣化了,這是公司的“潛規則”,所以她選擇了主動辭職,沒有享受她應有的產假待遇。

另一個朋友在一家合資的藥企做檢驗,因為懷孕不能接觸那些試劑,就要求調崗。但是人資部門的人不斷地跟她談話,明裡暗裡勸她主動辭職。


延長的哺乳假:政策利好,職場媽媽更有保障

一些公司在得知女職員懷孕後會勸其辭職


因為她考慮到還有生育保險報銷及生育津貼等一系列保障,就不肯辭職,問我怎麼辦。

我就跟她說,你不辭職,誰也沒辦法逼你辭,如果公司不給你調崗,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是朋友說以前她們同事有去仲裁的,最後還是離職了。中間牽扯的太多,即使仲裁贏了 ,自己在公司也不一定能待得下去。

我說即使仲裁贏了你還是要離職,最起碼能得一筆補償費用,如果不主動維護自己的權益,那就什麼也得不到。

作為一個HR,我在專業範圍內給了她建議,但是說實話,大多數人對於選擇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並沒有充分的認識,人情世故牽絆太多,怕“撕破臉”。最後我朋友還是選擇了辭職,沒有去仲裁。

這就是法律規定與現實世界的摩擦,其實我們很多懷孕的女性在職場上都遇到過這種歧視,但是真正能勇敢的用法律維護自己權益的人很少,因為覺得“耗不起”。

所以,真正能享受到政府規定的完全產假天數的人只佔職場女性的少數,更不要說額外的哺乳假。

我生大寶時,因為孩子夜間起來次數很多,睡眠嚴重不足,曾向單位申請過哺乳假,但是領導根本就不知道有這個假,不給批,最後在我的堅持下,給批了兩個月的無薪事假。後來為了照顧孩子,我選擇了辭職。這還是在國企裡,非國企的情況可想而知了。


延長的哺乳假:政策利好,職場媽媽更有保障

大寶夜醒次數多,導致我睡眠嚴重不足


這次石家莊發佈的哺乳假規定,與其他省份之前的規定相比最重要的一點是沒有提到“確有困難”或者“特殊情況無法保證哺乳時間並提供哺乳條件”。

也就是說,前提條件寬鬆了很多。只要本人認為有必要,就可以申請,但是用人單位批不批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執行過程中存在很多操作上的難度,對用人單位來說,延長哺乳假等於增加用工成本, 以後在僱傭女職工時肯定會更加慎重,而對於女性來說,有這樣的政策自然是值得歡欣鼓舞的事情,但能否享受到這樣的福利卻是無法保證的事情。

儘管現在的狀況不是那麼盡如人意,但相信隨著國家的發展進步,職場媽媽們一定都可以享受到應有的產假待遇,即使我們暫時享受不到,我們的女兒,我們的孫女兒,總有一天,也會享受到。


我是喜仔麻麻,社會學碩士,兩個孩子的母親,致力於科學育兒,想給孩子最好的愛。歡迎關注我 ,和你一起做有力量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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