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天起,在地鐵車廂裡做這些事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廣州普法

从今天起,在地铁车厢里做这些事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喜歡在地鐵上吃吃喝喝、

刷抖音的小夥伴注意了!

這些不文明行為要被管起來了!

从今天起,在地铁车厢里做这些事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从今天起,在地铁车厢里做这些事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4月1日,交通運輸部印發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正式施行,對乘坐地鐵的各種不文明行為,明文規定進行約束。今後,在地鐵車廂裡吃東西、外放手機聲音、大聲喧譁吵鬧……這些不文明行為可能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了。

从今天起,在地铁车厢里做这些事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資料圖:上海地鐵1號線車廂。高志苗 攝

地鐵上,

7類約束性行為都有什麼?

“地鐵上那些刷抖音的,聲音還開的賊大,真的比較煩。”陳女士表示,確實應該有規定製止這類行為,“地鐵上吃韭菜盒子的行為一樣不能忍!”

多位乘客反饋,他們平常在地鐵上見到的不文明行為,《辦法》中都有相關規定。其中,乘客不得有7類影響地鐵運營秩序的行為包括:

1.在車站或者列車內塗寫、刻畫或者私自張貼、懸掛物品;

2.攜帶動物(導盲犬、軍警犬除外)進站乘車,攜帶有嚴重異味、刺激性氣味的物品進站乘車;

3.推銷產品或從事營銷活動,乞討、賣藝及歌舞表演,大聲喧譁、吵鬧,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

4.騎行平衡車、電動車(不包括殘疾人助力車)、自行車,使用滑板、溜冰鞋;

5.在列車內進食(嬰兒、病人除外);

6.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躺臥或踩踏座席;

7.在車站和列車內滋擾乘客的其他行為。

另外,《辦法》明確10類影響運營安全的禁止性行為也不能做,包括提示警鈴鳴響時強行上下列車;在車站、列車內吸菸,點燃明火;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推擠、嬉戲打鬧等。

問題來了:

奶茶、礦泉水允許喝嗎?

對於上述規定,多數網友認為“早就應該這樣”,但也有人擔心“萬一忍不住想要喝水怎麼辦?礦泉水也不可以嗎?”還有人問:“地鐵喝奶茶可以嗎?”

張小姐認為,“可以不喝飲料,但是自己帶的水應該被允許吧?另外,礦泉水沒有氣味感覺問題不大。”

“有些人從始發站開始坐,要經過十幾站甚至二十站才到目的地,時間很長,不喝水也受不了。”陳女士覺得,如果規定不能喝水有矯枉過正的嫌疑。

根據《辦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按照上述條款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城市軌道交通乘客乘車規範。

作者致電北京地鐵工作人員,對方表示目前確實沒有明確規定某種飲料或者食物,但還是建議車內不要食用任何食品,“因為地鐵是一個短途旅行,還是遵循規定比較好。如果確實是身體不適,可以進食。”

“剛上去喝了口‘一點點’就被罰了20元,我的心也太痛了。”有網友表示,南京地鐵上不僅不準喝奶茶,礦泉水也同樣不能喝。

从今天起,在地铁车厢里做这些事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新浪微博上網友曬出因在地鐵上喝奶茶收到的罰款單據。

據瞭解,這是依據2014年7月1日製定的《南京市軌道交通條例》,它屬於地方性法規。其中第三十八條規定了“禁止在列車車廂內飲食。”“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改正,並可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南京地鐵方面曾表示,依據法規車廂內飲食確實會罰款20-100元不等,但條例實施以來,對飲水行為僅僅給予過警告。

“地鐵車廂是密閉環境,吃的東西和甜飲料灑到地面上,引來老鼠對設備會有損害;影響乘車環境,氣味不太好。”南京地鐵方面還補充說,此規定僅針對車廂,站廳等地則不受約束,乘客可以變通補充飲食。

處罰措施是什麼?

是否會納入徵信?

除了“地鐵內能否喝水”引發討論外,《辦法》如何落實、處罰規定是什麼也受到關注。

“我專門去看了《辦法》原文,沒有懲罰措施的條款。”嚴先生認為。《辦法》提到,“拒不遵守乘車規範的,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成表示,《辦法》雖然對影響安全和秩序的行為以“禁止”和“不得”進行明確,但並沒有明確乘客違反相關規定後的法律後果,因此需要與相關法律規定結合起來,依法對違規人員進行處罰,提升法律震懾力。

雖然《辦法》沒有明確處罰措施,但網友們紛紛認為:

“地鐵不文明行為,還是悠著點吧

來看看律師怎麼說

从今天起,在地铁车厢里做这些事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違反規定,

乘客將面臨什麼法律責任?

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吳天野律師表示:

1、乘客如有“在車站或者列車內塗寫、刻畫或者私自張貼、懸掛物品;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躺臥或踩踏座席”等行為的,這些行為屬於侵權行為,列車權利人包括所有權人、運營管理人等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

同時,運營管理人員在發現上述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可以立即要求行為人消除塗寫、刻畫的內容或張貼、懸掛的物品,將列車打掃乾淨,恢復原狀。行為人拒絕履行的,列車權利人可以訴至法院要求行為人履行。

2、乘客如有“攜帶動物(導盲犬、軍警犬除外)進站乘車,攜帶有嚴重異味、刺激性氣味的物品進站乘車;推銷產品或從事營銷活動,乞討、賣藝及歌舞表演,大聲喧譁、吵鬧,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騎行平衡車、電動車(不包括殘疾人助力車)、自行車,使用滑板、溜冰鞋;在列車內進食(嬰兒、病人除外)”等行為的,運營管理人員可以禁止行為人進入車站乘車或勸阻,若行為人不聽勸阻,情節嚴重的可以報送有關部門(如公安機關)處理。同時,車站和車廂內可以廣播提醒乘客不得有上述行為,乘客之間也應當互相監督,如發現有違反規定的,應及時制止,並向運營管理人員反映。

3、乘客如有“在車站和列車內滋擾乘客的其他行為”,被滋擾的乘客可以適度地自行制止,也可以向運營管理人員反映並要求制止,或者及時報警處理,事後亦可訴至法院維權。

4、軌道交通工具屬於公共場所,乘客如有違反約束性行為,且不聽勸阻拒絕監督的,若是與衛生、噪聲有關,可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給予警告、罰款的處罰;若是擾亂了公共秩序,可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警告、罰款、拘留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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