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降低工資等達不成一致的,用人單位可否解除勞動合同?有何法律依據?

白琰昕弈


您好,如果因為疫情導致公司生產經營困難,公司可以考慮裁員,但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補償金。若涉及違法解除的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補償金與賠償金二選一。


北京群益律師事務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有一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違約金

1勞動者在試用期不符合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勞動合同的6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屬於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鄭州小小律師


這個是不可以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 號)要求,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中老年講壇


應該屬於不可抗力影響,單位在支付經濟補償金前提下,應該可以解除合同。勞動者如認為不合理,可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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