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祕阿里“合夥人制度”的祕密,不以股份為目的的創業都是耍流氓

為何要實現公司控制權?

天使投資人徐小平先生說過:

“如果(創業者)一開始就把主權讓出去,給出去60%的股份,再偉大的企業也做不下去;我(創業者)只要把事情做起來,股份多少不重要,這是錯誤的,凡是不以股份為目的的創業都是耍流氓。”

在“互聯網+”創業時代,創始人如何實現和維持對公司的控制權是個極為重要的問題。如何通過股權以及其他手段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權,以保證公司能夠按照創始人既定的發展戰略長遠發展,則是一個嚴肅的話題。

阿里“合夥人制度”的秘密

2014年5月6日,阿里巴巴集團向紐交所遞交的招股說明書中專門對其合夥人制度做了闡述。根據招股書內容顯示,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是在2010年正式確定的。馬雲和蔡崇信為永久合夥人,其餘合夥人在離開阿里巴巴集團公司或關聯公司時,即從阿里巴巴合夥人中“退休”。擔任合夥人期間,每個合夥人都必須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截至遞交招股書時,阿里合夥人共有28名成員,包括22名阿里巴巴集團的管理人員和6名關聯公司及分支機構的管理人員。阿里合夥人特別享有的權利包括董事提名權和獎金分配權。其中,更為關鍵的是董事提名權,這也是阿里合夥人制度引發爭議的焦點。招股書中特別提到,“依據公司章程,阿里巴巴集團上市後,

阿里巴巴合夥人有權提名阿里巴巴過半數董事,提名董事需經股東會投票過半數支持方可生效。”意思是,根據公司章程規定,阿里合夥人有權提名過半數董事(上市後阿里巴巴集團董事會成員增至9名),即5名董事代表阿里巴巴集團管理團隊的利益,進而控制阿里巴巴集團董事會。簡單地講就是,通過合夥人制度安排,阿里巴巴集團管理團隊直接在董事會的9個席位中佔有5個席位。

揭秘阿里“合夥人制度”的秘密,不以股份為目的的創業都是耍流氓

雖然從表面來看阿里合夥人制度與“同股不同權”的公司股權架構(如AB股,即雙重股權架構)有所不同,但二者卻有著異曲同工之妙。只不過前者是直接通過章程規定董事會席位的多數來保留對公司的控制權,後者是通過將股權集中在少數創業者身上來保證管理層對公司的控制權。而香港聯交所的規則簡單說就是誰持有公司股權的過半數(或最多),誰就擁有公司控制權。顯然,無論是直接在董事會席位規定的簡單多數,還是雙重股權架構,與聯交所的規則都是衝突的。正是因為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違背了香港證監會“同股同權”的原則,且香港特區政府及港交所均已明確表態不會為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開綠燈,馬雲及其管理團隊為堅持“合夥人制度”,才不得不放棄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退而求其次而選擇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

“霸道總裁”劉強東的硬氣秘訣

京東商城的CEO劉強東因其硬氣的行事風格而被戲稱為“霸道總裁”,正是在這位霸道總裁的帶領下,京東商城最終於2014年5月22日正式登陸美國納斯達克。事實上,在京東上市前,劉強東就已經通過投資人投票權委託的形式掌控著公司的控制權。京東的招股書顯示,京東發行上市前,有11家投資人將其投票權委託給了劉強東行使。最終使得持股只有18.8%(不含代持的4.3%激勵股權)的劉強東,卻據此掌控了京東過半數(51.2%)的投票權。而在京東上市後,劉強東通過AB股設置持有公司87%的投票權,更為牢固地把控著對京東的絕對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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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三層治理結構

從公司的治理結構上來講,通常是一個三層的治理結構:最高層是公司股東(大)會,第二層是公司董事會,第三層是公司經營管理。因此,大體來講,對於公司的控制權主要包括股東會層面的控制權、董事會層面的控制權、公司經營管理層面的實際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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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層管理詳細內容

由於公司運作過程中的資本多數決的表決原則,持股多少直接影響到股東表決權的大小,以及股東本人對公司的控制權。而股東表決權又是股東權利實現與保護的重要手段和工具,是股東的最基本的權利。

公司控制權的五條股權生命線

1、百分之一:股東的代位訴訟權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東,具有代位訴訟權。即代替公司向侵犯公司權利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第三人提起訴訟。

2、百分之十:召開臨時股東會、臨時董事會,申請解散公司的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中,代表1/10表決權以上的股東,有權申請召開臨時股東會議。股份有限公司中單獨或者合計持有1/10股份的股東,有權申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公司法賦予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以召開臨時股東會、臨時董事會和請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權利。

3、三分之一:對公司重大事項的一票否決權

該比例意義在於阻止其他股東持股比例超過2/3形成絕對控股,即針對他人取得公司絕對控股權的防禦性股權比例。持股比例等於或超過1/3的股東還有可能獲得1/3董事會席位。

4、二分之一:超過此比例,則被稱為控股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創始人無法成為絕對控股股東,實現對公司的絕對控股的情況下,持股超過50%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公司話語權。

5、三分之二:超過此比例,則成為絕對控股股東

《公司法》規定,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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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生死線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紛爭。只要公司制度存在,只要人的自利本性存在,公司控制權的爭奪將相伴相生,如影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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