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費歸村裡,二輪承包到期給補地嗎?有什麼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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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村民承包的土地被國家徵用後,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承包的村民)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

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徵收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併批准;

供地方案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徵收土地方案時一併批准(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併批准)。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鄉下鄉里鄉親


題主問:土地補償費歸村裡,二輪承包到期給補地嗎?還問有什仫依據?

我想先問一下,什仫性質的土地?現時是村裡的地、還是已經發包給農戶的地?土地總體歸國家所有,性質是以村為單位,你村的土地歸全體村民集體所有,然後國家通過發包承包到村民手中,1982年時是國家第一次將集體土地按人均分田到戶,也就是承包形式,前後在1997年又進行了二輪承包,且承包期是30年不動。在2016年國家又以土地確權的形式對二輪承包土地進行了確權登記,並規定土地承包性質永久不變。也就說在二輪承包土地時後的新生一代,和在此之前沒有取得土地承包權利的人,以後想得到土地承包,是很困難的,因為土地承包方式從30年到長期不變,後又改成永久不變,這些都是有國家國務院批准,經國土資源部向外界宣佈執行的,具有法律效力。

你說:土地補償費歸村裡所有,除非是村裡的集體土地,還沒有在二輪承包時發包出去的農用地,只有這樣,才能把土地補償款給村裡,否則土地補償款應該歸承包者所有,而且包括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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