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阿里“合伙人制度”的秘密,不以股份为目的的创业都是耍流氓

为何要实现公司控制权?

天使投资人徐小平先生说过:

“如果(创业者)一开始就把主权让出去,给出去60%的股份,再伟大的企业也做不下去;我(创业者)只要把事情做起来,股份多少不重要,这是错误的,凡是不以股份为目的的创业都是耍流氓。”

在“互联网+”创业时代,创始人如何实现和维持对公司的控制权是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如何通过股权以及其他手段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以保证公司能够按照创始人既定的发展战略长远发展,则是一个严肃的话题。

阿里“合伙人制度”的秘密

2014年5月6日,阿里巴巴集团向纽交所递交的招股说明书中专门对其合伙人制度做了阐述。根据招股书内容显示,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是在2010年正式确定的。马云和蔡崇信为永久合伙人,其余合伙人在离开阿里巴巴集团公司或关联公司时,即从阿里巴巴合伙人中“退休”。担任合伙人期间,每个合伙人都必须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截至递交招股书时,阿里合伙人共有28名成员,包括22名阿里巴巴集团的管理人员和6名关联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阿里合伙人特别享有的权利包括董事提名权和奖金分配权。其中,更为关键的是董事提名权,这也是阿里合伙人制度引发争议的焦点。招股书中特别提到,“依据公司章程,阿里巴巴集团上市后,

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权提名阿里巴巴过半数董事,提名董事需经股东会投票过半数支持方可生效。”意思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阿里合伙人有权提名过半数董事(上市后阿里巴巴集团董事会成员增至9名),即5名董事代表阿里巴巴集团管理团队的利益,进而控制阿里巴巴集团董事会。简单地讲就是,通过合伙人制度安排,阿里巴巴集团管理团队直接在董事会的9个席位中占有5个席位。

揭秘阿里“合伙人制度”的秘密,不以股份为目的的创业都是耍流氓

虽然从表面来看阿里合伙人制度与“同股不同权”的公司股权架构(如AB股,即双重股权架构)有所不同,但二者却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只不过前者是直接通过章程规定董事会席位的多数来保留对公司的控制权,后者是通过将股权集中在少数创业者身上来保证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权。而香港联交所的规则简单说就是谁持有公司股权的过半数(或最多),谁就拥有公司控制权。显然,无论是直接在董事会席位规定的简单多数,还是双重股权架构,与联交所的规则都是冲突的。正是因为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违背了香港证监会“同股同权”的原则,且香港特区政府及港交所均已明确表态不会为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开绿灯,马云及其管理团队为坚持“合伙人制度”,才不得不放弃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退而求其次而选择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霸道总裁”刘强东的硬气秘诀

京东商城的CEO刘强东因其硬气的行事风格而被戏称为“霸道总裁”,正是在这位霸道总裁的带领下,京东商城最终于2014年5月22日正式登陆美国纳斯达克。事实上,在京东上市前,刘强东就已经通过投资人投票权委托的形式掌控着公司的控制权。京东的招股书显示,京东发行上市前,有11家投资人将其投票权委托给了刘强东行使。最终使得持股只有18.8%(不含代持的4.3%激励股权)的刘强东,却据此掌控了京东过半数(51.2%)的投票权。而在京东上市后,刘强东通过AB股设置持有公司87%的投票权,更为牢固地把控着对京东的绝对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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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三层治理结构

从公司的治理结构上来讲,通常是一个三层的治理结构:最高层是公司股东(大)会,第二层是公司董事会,第三层是公司经营管理。因此,大体来讲,对于公司的控制权主要包括股东会层面的控制权、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实际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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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层管理详细内容

由于公司运作过程中的资本多数决的表决原则,持股多少直接影响到股东表决权的大小,以及股东本人对公司的控制权。而股东表决权又是股东权利实现与保护的重要手段和工具,是股东的最基本的权利。

公司控制权的五条股权生命线

1、百分之一:股东的代位诉讼权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具有代位诉讼权。即代替公司向侵犯公司权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第三人提起诉讼。

2、百分之十:召开临时股东会、临时董事会,申请解散公司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表决权以上的股东,有权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10股份的股东,有权申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公司法赋予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召开临时股东会、临时董事会和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3、三分之一:对公司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该比例意义在于阻止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3形成绝对控股,即针对他人取得公司绝对控股权的防御性股权比例。持股比例等于或超过1/3的股东还有可能获得1/3董事会席位。

4、二分之一:超过此比例,则被称为控股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创始人无法成为绝对控股股东,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股的情况下,持股超过50%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公司话语权。

5、三分之二:超过此比例,则成为绝对控股股东

《公司法》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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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生死线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纷争。只要公司制度存在,只要人的自利本性存在,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将相伴相生,如影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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