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国家税务总局喊你来交税

合伙人,国家税务总局喊你来交税

“税”

今天,普法小助手谈一下“关于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的个税问题”。

首先不得不说,这个问题是很有争议的问题。为什么说有争议了?因为争议的焦点在于“合伙企业份额”这几个字。一直以来,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更倾向于或者说第一性规定的是“股权转让”这种情形,因为在我国,公司才是商业组织结构的基本模式,股权转让针对的对象只能是公司。连主管机关都遗忘了还有不同于公司的合伙企业这种商业组织结构,因而也就遗漏了“合伙企业份额转让”这种情形。规定的不明确导致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1.“合伙企业份额转让”要不要交个税?;2.“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如缴个税,谁是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合伙人,国家税务总局喊你来交税

以上也可见,学习法律知识对一个财税立法人员是多么的重要。下面我就粗浅的回答一下如下两个问题:

一、合伙企业份额转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我国于2018年8月31日新颁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如以往一样,“财产转让所得”属于应纳税所得额,但《个人所得税法》并未对“财产转让所得”做具体解释。根据2011年7月19日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可见,实施条例里并未将“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罗列为“财产转让所得”里的一项。

为了配套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2018年下半年国家发布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虽未正式实施但该意见稿里明确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是不是可以看到,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所得被纳入了征税范围?但是该意见稿并未正式实施,目前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问题来了,对此情形是依据税收法定不应征个税,还是应该以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兜底条款依然被列入征税范围了?真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以主管税务部门的意见为准吧。

合伙人,国家税务总局喊你来交税

二、谁为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似乎国家也早就在弥补税务规定的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7月25日下发的《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执行”。

可是,该公告依然未将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纳入征税范围,不过也合情合理,上位法《个人所得税法》都没将此情形列入征税范围,你下位法如果规定不就是违法吗?但是咱们的税务主管部门对此的看法就不一样了?如福建省税务主管部门就以问答的形式回复要按照本规定交个人所得税。听谁的了?

如果要交的话,依照该公告的规定,“本公告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执行”。其实也就是要求参照股权转让的规定缴纳个税。

经查询公告所指引的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这个文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废止。根据新规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是不是屎化了,所以到底交还是不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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