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正式出臺《關於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在行政訴訟中出庭、出聲、出解、出治的實施意見》

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訊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根據省委和市委、市政府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市委政法委組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司法局研究制定了《關於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在行政訴訟中出庭、出聲、出解、出治的實施意見》,日前已經市委常委會審議通過,於3月27日正式向社會發布。

關於出庭,《意見》要求,根據規定需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參加庭審的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出庭應訴率達到100%,不得出現“告官不見官”問題。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以及檢察機關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其他案件可以由行政機關副職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出庭應訴。《意見》還規定了建立事前通知制度、庭前聯繫制度、合理延遲開庭制度。

關於出聲,《意見》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充分做好應訴各項準備工作,不得出現“出庭不出聲”“答非所問”“問多答少”等現象。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應當充分了解行政相對人的訴求和觀點,向法庭說明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考量因素,並就案件的事實問題、法律適用和程序問題積極發表意見。

關於出解,《意見》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全程參與行政訴訟案件處理的各個環節,通過講方法、想辦法、出解法,最大限度提高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的成功率。《意見》還提出了推進審前和解、審中調解、推進審後化解、推進聯動疏解等具體措施,力爭以和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

關於出治,《意見》規定,通過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進行全流程再造,推動行政機關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解決問題、化解矛盾,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用權,堅決防止出現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有權就任性”問題,有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設水平。《意見》還對提升群眾滿意度、增強政府公信力、營造法治氛圍等方面,提出相應措施。

《意見》還就相關保障措施,提出包括建立常態化庭審觀摩制度、出庭應訴評議制度、出庭考核制度等制度要求。其中規定,將反映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出聲、出解、出治的應訴質量和應訴效果的指標,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體系。對成績突出的予以表揚,對出庭應訴質量和效果不佳的通報批評,對無故不出庭的嚴肅追責。

(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張知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