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一遇拆遷便“違建”?這樣做你可避免被強拆!

以“拆違代拆遷”仍是拆遷領域中拆遷方屢試不爽的逼遷大招,時至今日,已有無數的被拆遷人遭此“毒手”,只落得一個被強拆的下場,最後不得不心生不捨但卻無可奈何的離去。那麼,

在拆遷中被冠以“違建”之名,便就難逃被強拆無補償的厄運嗎?怎樣才能避免被強拆?打官司又是否能贏?

房屋一遇拆遷便“違建”?這樣做你可避免被強拆!

  首先,遇到此種情況時不要慌,一定要保持冷靜的頭腦來思考徵收方的此種行為有何目的?並且是否合法?目的當然是要以正當的理由來強拆你家房屋,並且我國法律規定,對於嚴重違反相關法律的建築是不予補償的,也就是“零補償”。而建築違章,但建築材料是違章建築人的合法財產,既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築和建築使用的材料。所以,作為被拆遷人一定要及時維權,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篇幅原因,今日對於違建拆除補償的相關事宜本文就不進行詳細講述了。

  其次,無論是否合法都應及時向專業拆遷律師諮詢,以求找到維權突破口,來有效的阻止房屋被強拆的可能。主要是通過提起相應的法律程序來合法撤銷掉徵收方下發的相關文件,如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與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等,以此來阻止徵收方強拆的腳步。

  秉善律師團隊就曾辦理過諸多類似的案件,我們今天就拿其中一個比較常見的例子來給大家分析:

房屋一遇拆遷便“違建”?這樣做你可避免被強拆!

  案情簡介

  四川省A縣B村周先生在該村合法所有宅基地及房屋一套。2017年年底,周先生所在的村莊面臨拆遷,由於補償不合理,所以並未簽訂補償協議並予以搬離,周先生希望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與徵收方商談補償事宜,然而,在等待徵收部門的協商意願時,卻被通知自家房屋屬於違章建築,被要求限期拆除。並且A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於2018年4月9日向周先生送達了《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

  收到決定書的周先生充滿了疑惑,為什麼住了多年的房屋一遇拆遷就變成了違建!隨後,周先生便求助秉善徵地拆遷律師團隊。針對周先生的案情,秉善拆遷律師立即進行了大量的調查準備工作,因時間緊迫,避免周先生造成更大的損失,秉善律師針對《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向A縣人民政府提起復議,請求依法確認其違法並予以撤銷。

  辦案思路

  首先,周先生的房屋是經過審批程序合法取得的,並且居住至今,其取得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不應當認定為違章建築;

  其次,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並不具有行政處罰的性質,行政處罰的目的在於懲罰和制裁。而此次A縣住建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目的在於逼迫周先生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房屋,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應當視為一種強制措施,而且在2000年國務院法制辦對四川省法制辦《關於“責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處罰行為的請示》的答覆中,認為責令限期拆除不是行政處罰,以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複議辦法》中,也將責令限期拆除行為規定為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故A縣住建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程序對周先生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並不符合規定,故該《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無論是實體還是程序方面均不符合法律規定。

  最後,經過秉善律師的強力辯論,A縣政府審理決定將其撤銷。因此,周先生的合法房屋避免了被強拆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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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規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複議辦法》第九條明確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可以依法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一)不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執業,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吊銷執業資格證書和其他許可證、執照等行政處罰的;

  (二)不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和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以及其他住房城鄉建設相關行政強制行為的;

  (三)不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以及行政許可的變更、延續、中止、撤銷、撤回和註銷決定的;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法定職責,但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的;

  (五)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六)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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