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這4個基本常識,會計不會,基礎知識不紮實!

納稅人在防疫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發票,按照規定應當開具紅字發票的,該怎麼處理?

納稅人按照《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8號公告和《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9號公告有關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本公告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經確認用途為代辦退稅的發票,如果改變用途,該怎麼處理?

根據《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的規定:納稅人應當按照發票用途確認結果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納稅人已經申報抵扣的發票,如改用於出口退稅或代辦退稅,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實情況並調整用途。納稅人已經確認用途為申請出口退稅或代辦退稅的發票,如改用於申報抵扣,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該發票尚未申報出口退稅,並將發票電子信息回退後,由納稅人調整用途。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電子信息辦理購置稅,沒有發票電子信息的怎麼辦?

根據《關於應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電子信息辦理車輛購置稅業務的公告》的規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在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寧波市四個地區試點應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電子信息辦理車輛購置稅業務;自2020年6月1日起,將應用發票電子信息辦理車輛購置稅業務的機制擴大到全國其他地區。

應稅車輛存在多條發票電子信息或者沒有發票電子信息的,納稅人應當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購車合同及其他能夠反映真實交易的材料到稅務機關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按照購置應稅車輛實際支付給銷售方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申報納稅。發票電子信息與納稅人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內容不一致、納稅人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已經作廢或者開具了紅字發票的,納稅人應換取合規的發票後申報納稅。

網絡平臺道路貨物企業可以為哪些會員代開發票?

根據《關於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的規定:試點企業按照以下規定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僅限於為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貨物運輸服務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二)應與會員簽訂委託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協議範本由各省稅務局制定。(三)使用自有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按照3%的徵收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四)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關欄次內容,應與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運輸服務,以及本平臺記錄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臺記錄的交易、資金、物流等相關信息應統一存儲,以備核查。(五)試點企業接受會員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不得為會員代開專用發票。試點企業可以按照《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佈)的相關規定,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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