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意外撞死一人,後查實此人報復社會剛殺死十多人,逃跑中被撞死,司機承擔什麼責任?

我先去看看


題主的的意思是想表達:因為被撞人是壞人,所以撞死他是替天行道,所以撞人者不用承擔很多責任?如果你是這麼想,就大錯特錯!

以下是我的想法。

定罪與定量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定罪與否的標準,是看行為人有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定量則會考慮各種因素,以確定已被定罪的人要承擔怎樣的刑罰。所以,題主所描述的司機到底有沒有違法開車?這是第一個關鍵,違法開車與否,是完全不同的,這個不考慮被撞者的情況!不管被撞者是什麼人,好人還是壞人,也不影響開車者違法與否的事實。當然,如果違法了,該如何定量,這個考慮因素會比較多,會考慮到撞人者以往的經歷,比如有沒有案底、比如有沒有違規開車之類的。而如果是香港那邊,則會考慮被撞者的背景,會酌情減刑,至於大陸這邊,就不清楚了。

總之,無論如何,千萬不要違規開車,害人害己啊


明17890714


開車意外撞死一人,過後才知道此人是一個報復社會殺人的在逃犯,說是逃跑中被撞死,司機到底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吶?肯定的回答:人家是不是逃犯和司機一點關係都沒有,撞死人該承擔什麼責任就承擔什麼責任!


道理實際很簡單,我們在下面幾點可以很容易判斷出司機為什麼要照常承擔責任:

第一,題中說得很清楚,開車意外撞死一人,既然是意外就是交通事故,那就應該按交通事故處理司機和被撞者的相應責任。

第二,既然是過後查實,那就證明司機和逃犯的相遇沒有任何前因,只是普通交通肇事,肇事在先,認定是逃犯在後,是無關的兩件事。


第三,說是罪犯逃跑中被撞死,說得不夠嚴謹,因為只要沒歸案就屬於在逃過程中,總不能認為在路上走也是在逃跑吧,更不能因為懷疑是倉皇逃跑被撞了就不擔責吧,不過如果確實是在路上瘋狂逃跑時被撞死,從責任劃分上肯定會有所改變。

唯一的撞人還不擔責的可能就是你“故意”撞這個逃犯的,但導致死亡屬於意外。這個過程需要具備一些條件:1.你認出來這個人是重案在逃犯。2.提前報了警說出了現場緊急情況。3.逃犯有逃走或繼續行兇的跡象。4.在你為了保障自身安全還能阻止逃犯的情況下做出開車攔截的動作。5.上述幾點都沒有,至少是逃犯在與警方抗法的過程或正在對他人實施傷害的過程中,也屬於見義勇為行為。只要達到這些標準,不光不會擔責,還有可能獲得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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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依我之見一一司機撞死在逃殺人犯是否真的是主觀‘’意外‘’,是本案例撞死在逃殺人犯的行為有罪還是無罪的關健,而是否是主觀‘’意外‘’之撞死事後才知道是在逃的殺人犯,必須調查核實後確認。

A,如果確係主觀‘’意外‘’的話司機撞死在逃殺人犯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依法不負任何責任;

B,如果確係主觀‘’過失‘’的話,司機撞死在逃殺人犯就依法應承擔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C,如果確係司機主觀‘’故意‘’撞死‘’事後才知道的殺人在逃犯‘’,司機依法就應當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為什麼本案例中司機是否確係主觀‘’意外‘’撞死在逃殺人犯會有如此差異巨大的定性差異呢?

以下本人試以刑事犯罪的主觀方面作簡要分析:

一,什麼是法律上的‘’意外‘’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所謂‘’意外‘’,是指行為人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併產生了嚴重後果,但是,行為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既不是‘’主觀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後果,而積極去追求這種危害後果的發生或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後果而放任自已的行為而產生了危害社會的後果,而這種主觀明知客觀上積極追求或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的主觀故意支配下的行為,就是我國現行《刑法》所規定的‘’故意犯罪的行為‘’;也不是行為人撞死人的行為是因為‘’主觀過失‘’,即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後果,因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輕信能夠避免,也就是說我國現行《刑法》所規定的‘’過失犯罪行為‘’。

二,既然,本案例中提問者敘述的司機因‘’意外‘’撞死事後才知道是在逃殺人犯,那麼,這種‘’意外‘’撞死在逃殺人犯的行為在我國法律框架內究竟是一種什麼行為?

依我之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犯罪,是適格犯罪主體在‘’主觀過錯‘’支配下實施的危害社會,法律規定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而本案例行為人既非主觀故意,又非行為人主觀過失,而是一種‘’意外‘’,即出人意料之外,也就是說行為人撞死在逃殺人犯的行為沒有主觀上的過錯。根據刑事法律關於‘’主觀無過錯丶行為就無罪‘’的規定,這種主觀既無故意又無過失的‘’意外‘’的行為,依法是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三,那麼,本案例是否就如同本案例提問者所述行為人因主觀‘’意外‘’,即意料之外而撞死了事後才知道撞死的人恰恰就是殺死了十多人的在逃犯呢?必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由檢察機關審查司機撞死在逃殺人犯是否如同司機辯稱的是主觀‘’意外‘’。

A,如果經公安機關偵查和檢察機關審查當事人的司機主觀‘’既無主觀上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同時,司機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也無任何違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也無‘’主觀過失‘’的違法違規的不當操作機動車的任何行為,完全是在道路上正常行駛,撞死在逃殺人犯之行為確屬不能預見的‘’意外‘’,而是在逃殺人犯為逃避公安機關的追捕,而對於在道路上狂奔可能撞上機動車致其死傷而不管不顧,也可以說就是在逃死者自尋死路的近似於自殺的行為,司機之主觀無過錯的‘’意外‘’撞死在逃殺人犯的行為無罪。

B,如果經調查確認司機撞死在逃殺人犯是主觀‘’過失‘’,即司機在道路駕駛機動車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主觀已預見自己違規操作機動車因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輕信能夠避免,比如超速丶壓線丶開帶病車丶闖紅燈……等等,那麼,不能因為事後知道撞死的是在逃殺人犯就免除司機因主觀‘’過失‘’的刑事責任。

C,如果經調查確認司機撞死在逃殺人犯完全是因與在逃殺人以前就有個人恩怨,早就預謀想殺死該仇人,而在案發當時就如同提問者所述‘’司機事先並不知道他撞死的這個人(他的仇人),才在他處報復殺死了十多個人‘’,也就是說司機撞死這個仇人時,他並不知道此人在他處殺了人正在逃,也不是所撞之人正在殺人。那麼,司機主觀故意殺死他人之行為依法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不能以事後司機方知他故意殺死的這個人系在他處剛剛報復殺死十多個人,司機客觀上恰恰故意殺死的正是一名罪大惡極的殺人犯就以‘’客觀歸責‘’原則來免除其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所以,本案例中提問者所述司機撞死在逃殺人犯是因主觀‘’意外‘’,是確定本案司機撞死在逃殺人犯是否有罪的關健,必須經依法調查丶審查後才能確認。


唐先明75443043


先說一個相同的案例:

最近山東淄博臨淄區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男在路上徘徊,被飛馳的汽車撞死,警方調查中得知死亡男子竟然是一個剛殺了兒媳的兇手。

而肇事司機當時選擇了逃逸,後來讓妻子頂槓露了馬腳,被迫自首後,警方仍舊對他追究交通肇事和逃逸的責任。因為他的行為違反了刑法中的規定:

上述案例中,司機為什麼會被追責?

首先我們先假設一下:

——如果司機撞死的是一個沒有犯罪的普通路人的話,肯定是適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的。

那這個殺死兒媳的兇手,在本次事故中,由於司機一來不知道他是一個罪犯,二來也不是參與追捕,連警察也是事後感覺蹊蹺調查後方才得知,所以他的身份就得按路人來看待,司機的行為就得被追究法律責任。



從上可知,一樣的案例,這個司機是先撞死身份等同路人的犯罪份子,後來經過調查死者身份才知是剛殺了十人的罪犯,屬於是巧合而已。殺人犯雖然是罪犯,卻絕對不是司機可以逃避責任的藉口,該你承擔什麼責任,還得承擔什麼責任。因為懲罰罪犯的,只能是司法行政部門,個人還不具備這樣的權利,不信的話,你可以去監獄裡殺個犯人試試?


地平線上腺


事已至此了你還是屬於交通肇事。死者雖然罪不可赦但你不能判他"罪有應得"這事與你把他撞死無關。他跑,首先你不知道他是殺完人跑的,如果是警察叔叔正在抓捕行兇罪犯你開車把他撞倒興許你能算協助警方追兇,能和你握握手,但你把人撞死了還有可能有奇葩人分析你和他是同案犯有殺人滅口的嫌疑,興許你還要接受調查。

總之,有人會把此事定為"人民內部矛盾" 死不死刑不是說你把他撞死了就省了辦案的程序 。

戰爭時期有和我們穿不一樣的軍服你就只管殺,會說你是殺敵英雄。年代不一樣了,該殺的人也不歸你執行。

做好思想準備吧,興許家屬還不讓你呢。為什麼?不都是錢兒鬧嗎?現在出啥事不都先考慮賠償嗎?家屬不說他殺人逃跑咋地,你撞人和他殺人兩碼事。


強歌1122


交通事故罪,但由於被撞死人是通緝犯,司機免於刑事處罰。但也不屬於立功。


huangshenglian


我以外行人的身份說說吧。

如果你開車當時沒有違規,只是對方出錯撞上來,那你可能會從輕處罰或者免於處罰。

但如果當時你也有違規,甚至有故意或分散精神的行為,那就算對方十惡不赦,你也是要承擔責任的。

還有,你的罪是不是大,我們先假定你是有違規行為存在,而對方家屬又對你提出起訴,那就算對方罪再大,你仍然要擔責。老實說,法理就是這樣,他殺人是一回事,你違規撞死人又是另一回事,這一點在法理上是分得很清楚的。

所以做人最重要就是遵紀守法,你不違法,就算人家碰到你槍口上死掉了,你也不用怕。

另外,法理可能也有不合理的地方,也有人為的不理想因素,比如說有時候判案,對一個見義勇為的人的錯判就是人為的,也是不受公眾原諒的,希望我們的法制以後會越來越健全。


中小學英語精修


司機仍然應當承擔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即使他撞死的是個十惡不赦的江洋大盜,也改變不了他開車撞人的違法性質,畢竟個人並沒有制裁壞人的權力。



如題所述,一名司機在開車過程中不慎撞到一人,被撞者受傷嚴重當場身亡。我們假設該司機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那麼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司機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事後調查發現,被撞者是個犯下滔天罪行的犯罪分子,他在被撞之前因報復社會而連續撞死十幾人,然後在逃跑過程中被司機撞死。可想而知,被撞者連續砍殺十幾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並且達到了情節特別嚴重的程度。因此,他被抓到後的唯一結局肯定是被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那麼,既然被撞者早晚都要被執行死刑,而司機撞死他只是提前了他的死期而已,甚至可以說是為民除害。因此,司機還要不要繼續承擔刑事責任呢?

答案是肯定的。現代法治觀念認為,制裁壞人的執法權在國家手裡,單獨個人都不享有動用私力懲治罪犯的權力。如果有人動用私力懲治壞人,那麼他就破壞了社會秩序和國家權威,也侵害了被制裁者的個人法益。因此,即使司機撞死的是個江洋大盜,也改變不了他犯交通肇事罪的行為性質。

道理很簡單,如果我們允許私人懲治罪犯,那麼就將回到綠林社會、甚至是叢林社會了。屆時,社會權威都掌握到了施瓦辛格、史泰龍之類的硬漢手中。像我們這樣的普通人,只會被強者剝削。


冰焰


正常來講,你開車撞死人,已經涉嫌交通肇事罪,很懸哦。

死者無論生前做了什麼壞事,那隻能由法律來判決、懲罰他,而不能由你開車將其撞死,這是兩個法律概念,不能混為一談。

還有一點,你開車撞死人得分什麼情況,是酒駕?醉駕?對方全責?你的全責?

如果是你醉駕撞死人,那基本這事沒的說,該負什麼責任就負吧;如果你是正常駕駛,對方闖紅燈撞到你車上發生事故,無非就是你承擔10%的無過錯責任。

但這一切都與他是否殺人無關,警察不會因此而給你一個見義勇為獎。當然,正如題主所說,兇手殺了十幾個人後逃跑,然後此時被你開車撞死,那就看你腦子反應夠不夠快。

如果你腦子夠聰明,警察來到現場後,你馬上說:“我看到你們在追他,估計他是個壞人,於是就想開車把他撞倒,沒想到沒剎住車……就把他撞死了”

說這話的時候,你得有很強大的心理素質,時不時顯得很焦急地跟警察表態,自己絕對是在追擊歹徒,而不是誤打誤撞,在這種情況下,估計警察對你的肇事行為會做酌情處理。

如果遇到一個聰明的警察,你這幾句話是搪塞不過去的,會馬上把你交給交警處理,然後由交警對你的肇事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總之就是那句話,你的肇事行為,與死者的犯罪行為無關,只要你不是開車制止犯罪,你就得接受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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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可能需要承擔的責任:過失殺人;這位司機的駕駛汽車上路的過程中,因為過失致使XXX死亡。這一點我想是毋庸置疑的,不管受害人是什麼身份,這位司機的錯誤的很顯然的;只要交警部門定責之後確定該事故是司機的責任,這條罪狀是少不了的。

司機可能存在的立功行為:撞死殺人犯到底算立了那條功其實我也不是很清楚,畢竟我只是個搞汽車的,並不是搞法律的。不過有個詞我覺得是有點接近的:越俎代庖;死刑犯該死吧,但是你以個人的名義將其打死,你覺著你需要承擔責任嘛?死刑犯該死,但是不是由你來執行;你沒有判處他人死刑並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利。

其實這無非就是一個加強版的交通事故,事故的受害人居然是一名在逃人員;汽車駕駛員的一時馬虎,竟然幫助公安部門抓獲了一名案底累累的殺人犯。司機需要承擔的責任還是交通事故肇事方需要承擔的責任,不過最終的結果還是需要法院來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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