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析法】兩名醉酒男子竟敢挑釁執法權威,然後!

【以案析法】兩名醉酒男子竟敢挑釁執法權威,然後!

2019年11月26日21時許,博白縣交警某中隊民警在龍潭某公司門口治安卡點正常開展執勤檢查時,被鄭某某、張某某等人阻礙執法。鄭某某、張某某等人因對民警正常執法不滿,藉著酒勁來到民警執勤卡點對民警進行叫囂,民警對酒後鬧事的鄭某某、張某某等人進行勸說並要求他們離開,但其幾人仍然便藉著酒勁拍打執勤點的桌子並繼續對民警們叫囂,民警便對其進行強行勸阻,期間,鄭某某、張某某等人將執勤民警溫某、龐某進行推打致傷,經法醫鑑定,民警溫某的傷情構成輕微傷。

【以案析法】兩名醉酒男子竟敢挑釁執法權威,然後!

酒後有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醉酒並不可以減輕或免於處罰,切勿存有僥倖心理。

近日,博白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博白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鄭某某、張某某涉嫌妨害公務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人民警察代表國家行使執法權,肩負著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維持司法秩序、執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職責。在依法履職過程中,人民警察遭受違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擊報復的事件時有發生,一些犯罪分子氣焰囂張、手段殘忍,甚至出現預謀性、聚眾性襲警案件,不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嚴重損害國家法律權威、破壞國家正常管理秩序。為切實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維護民警執法權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決定,制定本意見。

一、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下列行為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1.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2.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以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醉酒的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教唆、煽動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或者為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提供工具、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對襲警情節輕微或者辱罵民警,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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