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析法:貨運代理公司被罰6萬元,只因貨物放錯地兒?!

以案析法:貨運代理公司被罰6萬元,只因貨物放錯地兒?!

基層安監人員執法經常會遇到很多的實際問題,針對基層安全監管,我們通過兩個基層執法案例,強化安全發展理念,探討問題。

案例一 貨運代理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代理公司是否構成處罰的主體?

基本情況:

2015年8月25日,廣州黃埔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位於廣州市某區某路的某物流公司倉庫內檢查時發現,該倉庫內存放有危險化學品硼酸(序號:1609,CAS號10043-35-3)約1000噸 。針對上述情況, 執法人員進行了現場拍照取證,發出了《現場檢查記錄》、《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以及《詢問通知書》,要求有關人員到區安全監管局接受調查詢問。

調查情況:

1、某貨運代理公司,負責人為曲某,公司類型為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地址:天津市某區某路;經營範圍為承辦海運、空運進出口貨物、國際展品、私人物品及過境貨物國際運輸代理業務等(詳見營業執照)。該公司沒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2、上述危險化學品硼酸是某貿易公司的貨物,某貿易公司委託(雙方簽訂有物流綜合服務合同)某貨運代理公司於2014年7月代理報關進口,由某貨運代理公司負責聯繫廣州市某物流公司倉庫後存放在某物流公司倉庫內。該倉庫沒有危險化學品存儲資質。

3、某貨運代理公司(乙方)與貨主方某貿易公司(甲方)簽訂了《物流綜合服務合同》,乙方為甲方提供清關、運輸、倉儲等物流綜合服務事宜。雙方約定了貨物裝卸費及存放貨物租金標準。

4、某貨運代理公司(甲方)與廣州市某物流公司倉庫(乙方)簽訂了《物流綜合服務合同》,乙方為甲方提供運輸、倉儲等物流綜合服務事宜。雙方約定了貨物裝卸費及存放貨物租金標準。

處理情況:

決定對某貨運代理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陸萬元(¥60000)整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三)《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第十四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案例思考:

1 、某貨運代理公司作為代理公司,是否構成《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處罰的主體?

2、安監部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四)項對某貨運代理公司處以罰款六萬元的行政處罰是否恰當?

案例二 廣州市某塗料有限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案

基本情況:

名 稱:廣州市某塗料有限公司

經營範圍:生產、批發、零售:塗料、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化學品)、醇酸清漆、聚酯樹脂清漆、7110甲聚氨酯固化劑(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16年4月8日))

調查情況:

(一)現場取證情況

檢查情況:2015年7月30日,廣州花都區執法人員對廣州市某塗料有限公司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了檢查。經查,廣州市某塗料有限公司已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證件有效期至2016年4月8日,檢查時發現該單位甲類倉庫與乙類倉庫之間的空置區域存放有標籤為3018的物品35桶(每桶180公斤)、標籤為3010的物品56桶(每桶180公斤)、標籤為3011的物品42桶(每桶180公斤)、標籤為3015的物品45桶(每桶180公斤)。經調查和該單位提供的產品安全技術說明書顯示,標籤3018的物品是二甲苯(1,4二甲苯,危險化學品目錄序號357)、標籤3010的物品是乙酯(乙酸乙酯,危險化學品目錄序號2651)、標籤3011的物品是丁酯(乙酸正丁酯,危險化學品目錄序號2657)和標籤3015的物品是不乾性醇酸樹脂(含易燃溶劑的合成樹脂,危險化學品目錄序號2828)等危險化學品,廣州市某塗料有限公司未將上述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執法人員對該單位現場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要求該單位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立即將上述危險化學品移至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儲存。

2015年8月3日, 執法人員依法對廣州市某塗料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案號:(穗花)安監管立〔2015〕A2012號}。

(二)調查詢問情況

2015年8月6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曹某和負責人陳某某分別進行了調查詢問。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曹某和負責人陳某某承認廣州市某塗料有限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的違法行為。

經調查,廣州市某塗料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處理情況:

決定給予廣州市某塗料有限公司以下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伍萬伍仟元整。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案例思考:

1、安全間距不夠的情況下采取廠房或倉庫部分空置的情況來補償是否合適?

2、專用倉庫不一定是庫房,也可以是場地,此案專用倉庫設計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

整理: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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