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老闆不批、扣工資、不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某私企沒有專職人事行政人員,相關工作都由會計兼做,會計之前因此提出過辭職。老闆說知道她工作辛苦,並表揚她的工作,而且答應招到人就讓她做專職會計,讓她再堅持一下。

這一下又過了一年多,近期因為會計婆婆身體原因,不能再幫她帶孩子,而且由於疫情原因學校延遲開學,所以會計再次提出辭職。

辭職老闆不批、扣工資、不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該公司沒和員工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一般提前半個月和部門領導說就可以了,因為辦公室直接歸老闆管,所以會計半個月前和老闆提出,老闆讓她好好考慮考慮。

半個月時間到了,公司既沒招新會計,也沒安排人和她交接,所以會計就找老闆提交接的事。老闆首先批評她"怎麼這麼不負責任",然後說公司並沒有批准她辭職什麼什麼的,最後又說,公司也體諒她的難處,可以特批她開學前這段時間在家辦公,讓她有困難和公司提,不要動不動就辭職,說得這會計一臉懵逼的獨自凌亂。

辭職老闆不批、扣工資、不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會計越想越委屈,晚上就打電話給老公訴苦(她老公在外地工作):

畢竟幹了這麼久對公司也有感情,而且同事之間處得蠻好,老闆平時也客客氣氣的,感覺工作忙點、累點也沒什麼。

可現在婆婆身體不好帶不了孩子,自己必須快點回家替換婆婆。

而且提辭職這段時間自己也想了很多,這幾年自己就像個打雜的什麼都幹,可什麼都沒幹好。所以想利用回家帶孩子這段時間,給自己充充電,再考個中級會計師。

可老闆現在不放她走,她不僅拿不到離職證明,甚至連上月工資都拿不到。她不想鬧到找勞動仲裁。

老公聽了之後一邊安慰她一邊搜索相關信息,然後告訴她:

辭職老闆不批、扣工資、不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只要按程序提交辭職申請書,老闆是否批准都影響不了你辭職,而且在辦理手續時必須開具離職證明給你。何況公司沒和你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在先,你若追究,可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資。

你把這利害關係和老闆說清楚,他應該不會再為難你,否則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你想考證、有自己的職業規劃非常棒!我們只有不斷提高自己,日子才能越過越好,老公全力支持你。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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