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勞動者並不簡單!

今天中午,中央1臺午間新聞報道上海等地用人單位之間“共享”勞動者,雖說聽上去不舒服、不雅,但是,看報到後也明白是什麼意思了。即,由於各地疫情管控措施不同,有些地區、有些行業開始復工復產後,勞動者不能及時返崗,造成勞動者短缺,生產不能正常運營;而有些行業,由於目前消費者還不敢走出家門去消費,造成勞動者無活可幹,收入也大幅降低,如賓館、酒店。經政府相關部門牽頭組織,各相關企業“共享”勞動者!

“共享”勞動者這個提法聽上去很美好,在當前抗擊疫情加快復工復產的大背景下,其效果和重要意義自然不言自明!但是,在實際應用過程中並不簡單!其一,提法欠妥。固名思義,“享”是享受、分享的意思,我們常用的有共享單車、共享汽車等等,作為人、作為勞動者採用“共享”帶有,筆者以為欠妥!其二,勞動法律法規從未有“共享”這種提法,使用“共享”依法無據!那麼該如何定義當前這種用工形為呢?筆者以為,對於這類用工,在2008年1月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其用工性質應定義用人單位之間借調勞動者較為準確,是一種借調關係;2008年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與不同用人單位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係,所以這類用工性質可定義為借調關係或雙重(多重)勞動關係也是有法可依的。其三,不簡單還體現在工齡如何計算、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如何繳納、工傷待遇如何保障、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如何支付等等。

疫情屬不可抗力,抗擊疫情、戰勝疫情人人有責,特殊時期特殊用工,無論是相關單位或勞動者都要有擔當。但是,切不可以抗擊疫情為由,遊離或脫離了法律法規的約束,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共享”勞動者應慎用,各相關單位在應用過程中一定要將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行書面文字約定,防止發生爭議後互相推諉,引發社會矛盾,從而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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