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劳动者并不简单!

今天中午,中央1台午间新闻报道上海等地用人单位之间“共享”劳动者,虽说听上去不舒服、不雅,但是,看报到后也明白是什么意思了。即,由于各地疫情管控措施不同,有些地区、有些行业开始复工复产后,劳动者不能及时返岗,造成劳动者短缺,生产不能正常运营;而有些行业,由于目前消费者还不敢走出家门去消费,造成劳动者无活可干,收入也大幅降低,如宾馆、酒店。经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企业“共享”劳动者!

“共享”劳动者这个提法听上去很美好,在当前抗击疫情加快复工复产的大背景下,其效果和重要意义自然不言自明!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并不简单!其一,提法欠妥。固名思义,“享”是享受、分享的意思,我们常用的有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等,作为人、作为劳动者采用“共享”带有,笔者以为欠妥!其二,劳动法律法规从未有“共享”这种提法,使用“共享”依法无据!那么该如何定义当前这种用工形为呢?笔者以为,对于这类用工,在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其用工性质应定义用人单位之间借调劳动者较为准确,是一种借调关系;2008年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所以这类用工性质可定义为借调关系或双重(多重)劳动关系也是有法可依的。其三,不简单还体现在工龄如何计算、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如何缴纳、工伤待遇如何保障、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如何支付等等。

疫情属不可抗力,抗击疫情、战胜疫情人人有责,特殊时期特殊用工,无论是相关单位或劳动者都要有担当。但是,切不可以抗击疫情为由,游离或脱离了法律法规的约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共享”劳动者应慎用,各相关单位在应用过程中一定要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书面文字约定,防止发生争议后互相推诿,引发社会矛盾,从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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