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州印發生態環境系統水環境監督管理辦法

為持續提升全州水環境質量,不斷完善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機制,近期,延邊州生態環境局制定印發了《延邊州生態環境系統水環境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一步做到責任明確、監測規範、執法嚴格、保護有力,及時發現解決水環境突出問題,打好打贏碧水保衛戰。

《管理辦法》共分4個章節15條內容,具體分為總則(第1條-第3條)、組織機構和職責(第4條-第5條)、水質監測監管工作(第6條-第12條)和其他工作(第13條-第15條)等內容。

《管理辦法》明確了制定依據、適用範圍、總體職責劃分、組織機構、組成部門、成員及其職責等內容。

《管理辦法》提出了監測監管要求,一是國、省考斷面水質穩定達標每月監測一次,並於當月26日前上報數據;水質不穩定達標,每週監測一次,週一採樣,次日上報,直至水質穩定達標;水質嚴重超標,達到Ⅴ類水體進行每日監測,並當日上報,直至水質穩定達標。二是對州內重點流域非國、省考核斷面出現Ⅴ類水體時進行每週監測,週一採樣,次日上報,直至水質穩定達標;對重點出境斷面進行月監測。三是要求各縣市分局每月22日-27日,對轄區內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進行預警監測,當月28日前上報數據,主要監測高錳酸鹽指數、鐵、總磷。

四是在枯水期(12月-4月),要根據汙水處理廠下游斷面水質情況,對汙水處理廠出水水質同步進行監測。其他月份,在斷面水質達標的情況下每月對汙水處理廠出水進行監測,並於當月28日前上報數據。如出現下游斷面水質超標情況,同步進行每日監測,並當日上報。下游斷面出現Ⅴ類水體,需縣市分局對汙水處理廠進行駐廠式監管,確保水質穩定達標。

《管理辦法》強調了由州本級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對水環境存在問題進行分析研判,研究對應的整改措施,為科學治汙提供精準決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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