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角度分析是否應當撤銷對李文亮的訓誡

2020年2月7日凌晨2點58分,武漢中心醫院眼科醫生李文亮因不幸感染新冠病毒,經全力搶救無效去世。

當天一早,我就在公眾號發文《不僅是他,我們都欠一個道歉!天使的喪鐘,能否敲醒某些人的良知》,以較為感性的口吻表達了李醫生逝世的悲痛以及對公安機關未撤銷訓誡的憤慨。此文一發,不少朋友提醒我最好刪了該文,避免不必要的麻煩。但還有一些朋友仍然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撤銷對李醫生的訓誡,理由五花八門,我在個別群,和他們還進行過辯論。

今天,我理性地從法律專業的角度,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給大家分析公安機關是否應當撤銷對李醫生訓誡的這個問題。

一、訓誡的法律依據

二、訓誡的內在邏輯

三、關鍵點:言論不屬實,是否必然違法?

四、最好的處理結果

我特別說明一下,網上還有一些關於李醫生是否應當內部上報疫情等言論,這是涉及到醫生職業規則的,與此次訓誡並無關聯,我就不在這裡分析了。

專業角度分析是否應當撤銷對李文亮的訓誡

2020年1月3日,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中南路街派出所對李醫生作出的《訓誡書》

一、訓誡的法律依據

我國各項法律中,關於訓誡規定的有《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刑事訴訟法》第188條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等等。

然而,根據李醫生的《訓誡書》,公安機關認定他違法並作出訓誡的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10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只有四種:(一)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算上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的措施,也就五種處罰措施。我翻遍了該法,“訓誡”兩字從未在該法中出現過,可以得出結論:“訓誡”並非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定措施。

那麼,公安機關為何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來處理李醫生的呢?

原因在該法第2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公安機關依據該條規定認定他散佈謠言的行為違法(所謂的“傳謠”)。

公安機關再結合該法第5條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用和“警告”差不多效果的“訓誡”,以達到對李醫生等人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效果。但是,由於“訓誡”本身不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法定措施,所以公安機關對李醫生訓誡,是缺乏合法性的。


二、訓誡的內在邏輯

我對上述訓誡作以下總結,揭露整個訓誡行為的內在邏輯:

確認言論:確認李醫生在微信群發表有關確診7例SARS的言論。

認定言論不屬實:由於7例病患並非感染SARS,而是感染新冠病毒,所以認定李醫生的言論不屬實。

認定違法:由於李醫生言論不屬實,所以李醫生違法。

作出訓誡:由於李醫生違法,所以公安機關對其進行訓誡。


三、關鍵點:言論不屬實,是否必然違法?

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沒有一條法律是規定公民必須人人說實話,容不得公民說任何不屬實的話。

人,主觀上為了達到自身目的,會撒謊。

人,客觀上不可能對任何事實均有最客觀的認識,會用自以為真,但不合符客觀事實的話,來描述自己的認知。

如果法律規定所有人必須要說符合客觀事實的實話,那麼這是反人類的法律,主觀上壓抑人性,客觀上人類不具備這種能力。

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當然不是反人類的法律,並非所有不屬實的言論都是違法的,認定何種不屬實言論才具有違法性,是有構成要件的。法條本身“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反映出違法傳謠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行為人客觀上發生了“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的行為;

2.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的;

3.行為人達到了“擾亂公共秩序”的結果。


我們從以上三個構成要件來分析一下李醫生的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

1.是否“傳謠”?

李醫生言論裡提到的確診SARS,而非新型冠狀病毒,這個問題被不少人詬病。事實上,SARS全稱重症急性呼吸綜合徵,是一種由SARS-CoV冠狀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傳染病(這也是我百度來的),說到底,SARS病毒是一種舊的冠狀病毒。

所以,李醫生言論裡把新型的病毒說成舊型的病毒,誤差客觀存在,看似符合“散佈謠言,謊報疫情”的構成要件。


2.是否“故意”?

李醫生主觀上是否知道是新型冠狀病毒,故意謊稱SARS?或者故意散佈謠言,擾亂公共秩序?

首先,在2019年12月30日李醫生髮表SARS言論時,官方尚未對疫情原因給出明確答案,甚至都未取名“新型冠狀病毒”,李醫生作為一位眼科醫生,是不可能已經知道是新型的冠狀病毒,他只是基於現有的認知發表的言論,所以不存在故意謊稱SARS的情況,他內心是真的以為是SARS。

其次,我們再從李醫生言論的內容來看,他是告知同學群的人,他們醫院已經發現疫情,提醒同學們注意防範,而非子虛烏有,憑空捏造事實,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說法顯然也不能成立。

最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1月28日發表的《治理有關新型肺炎的謠言問題,這篇文章說清楚了!》,文中闡述了“不同個體基於認知水平的差異,對同一事物,完全可能產生不同程度的虛假信息,我們應該理解法律對個體的適度寬容態度”的觀點,讓我們更好地理解李醫生並非“故意”為之。

所以,李醫生不是“故意”的。

專業角度分析是否應當撤銷對李文亮的訓誡


專業角度分析是否應當撤銷對李文亮的訓誡

3.是否擾亂公共秩序?

李醫生在疫情初期提醒周圍人注意防控疫情,雖然他誤以為是SARS,但是他的提醒是善意的,是無私的,而非為了自身利益或其他不法企圖,如自己生產出售醫療物資,捏造疫情,哄抬醫療物資價格。

無論出現哪種疫情,在面對疫情時,人們基於對自身及親友生命安全的焦慮,存在一定程度的恐慌,是人之常情,但不能將這種恐慌歸罪於“吹哨人”。

這裡再引用最高院上述文章裡的另一觀點:“事實證明,儘管新型肺炎並不是SARS,但是信息發佈者發佈的內容,並非完全捏造。如果社會公眾當時聽信了這個“謠言”,並且基於對SARS的恐慌而採取了佩戴口罩、嚴格消毒、避免再去野生動物市場等措施,這對我們今天更好地防控新型肺炎,可能是一件幸事。

所以,李醫生並未擾亂公共秩序。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李醫生並不符合違法傳謠的構成要件,即李醫生的行為並不違法。

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李醫生的行為並不違法,這裡我再提出一個自己的理論:

《狼虎理論》

某日黃昏,村民張三發現在村莊旁的森林裡有野獸蹤跡,看似餓狼,他立馬通知村裡的其他村民,村莊附近有餓狼出沒,注意防範。之後村民們並未相信張三,未採取任何防範措施,然而這隻野獸襲擊村莊,造成人員傷亡後大家才發現這隻野獸是老虎,而非餓狼。村民張三在自身認知下善意地提醒周圍人注意防範“野獸”,不能僅以這隻野獸不是餓狼而認定村民張三違法傳謠,故意擾亂村莊秩序,恰恰這種善舉應當得到提倡。


四、最好的處理結果

既然訓誡本身不合法,而且李醫生行為不違法,那麼對李醫生的訓誡就是錯誤的。準確地說,這次訓誡是程序和實體的雙重違法:

“訓誡”本身不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法定措施,故而程序違法;

李醫生行為不違法,訓誡的內容錯誤,因而實體違法。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7條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行政處罰法》第54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公安機關應當主動撤銷對李醫生以及其他七人的“訓誡”,並且賠禮道歉!

我們可以說在公安機關對李醫生作出訓誡決定的當時,以公安機關人員的認知,他們訓誡李醫生並沒有錯,因為他們不知道此次新冠疫情的嚴重性,生怕疫情的謠言造成社會不必要的恐慌。但是事物是發展的,我認為根據現在的疫情發展情況,理應可以判斷李醫生當初的善意提醒,不應當認定為違法行為,現在撤銷“訓誡”才是正確的。

專業角度分析是否應當撤銷對李文亮的訓誡

截圖來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最後,我想說一句:不希望司法機關自我糾錯能力出現問題,希望國家監察委調查組的調查能得出符合人情法理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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