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虛構房源 買方貪利上鉤

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賣方虛構房源,騙取買方80萬元購房款的案件。

伍某以自己有內部房源出售為由,向胡某收取購房款合計80萬元。後胡某發現被騙,要求伍某返還購房款,伍某承諾歸還,並由其父母進行擔保,但之後只還了10萬元,還剩70萬元至今拖延未還,胡某便將伍某訴至法院。

法庭審理後發現,伍某向多人虛構房源騙取購房款,後因詐騙罪被刑事偵查,現被關在看守所。為此,胡某也只起訴伍某的擔保人。但一方面,伍某作為主債務人,應當參加訴訟,法院有權依法追加伍某為被告;另一方面,伍某因詐騙受刑事偵查,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將本案移送刑事立案偵查,待刑事結案後方能進行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間,民事案件中止審理。經法庭釋明法理後,原告胡某表示先撤回民事訴訟。

法官點評:債權人向法院請求行使擔保物權時,需要將債務人和擔保人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否則法院應當依法追加。此外,當經濟糾紛案件與另外經濟犯罪案件有同一事實上的牽連,應當移送刑事立案偵查,即“先刑後民”。張飛 曾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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