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了然!《公司法》修正新舊對照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8年10月26日通過,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現將《公司法》修改條款新舊對照表,推送給朋友們,便於大家學習和理解。

公司法逐句對照如下:




原文

修正後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三)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註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發佈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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