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發文稱因舉報遭威脅,法律如何保護舉報人安全?

轉自:檢察日報

舉報人遭威脅,法律如何保護

崔永元發文稱因舉報遭威脅,法律如何保護舉報人安全?

圖片來自於@小崔讀書匯 新浪微博

近日,崔永元發文,表示自己由於舉報明星偷稅漏稅遭到威脅,在社會上引起較大反響。保護舉報人是社會廣泛關注的話題。舉報人為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提供線索來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那麼如何保護好舉報人?我國法律在保護舉報人方面有哪些規定?舉報人應當如何保護自身安全?本報記者就此採訪了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

“在法律政策方面,我國對保護舉報人一直非常重視,並在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中作出明確規定。”張建偉告訴記者。

例如,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具有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刑法也分別規定了報復陷害罪,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打擊報復證人罪等,對惡劣的打擊報復行為進行嚴懲。

在保護公民舉報權利方面,相關部門也制定了專門法律文件,例如《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和《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以上規定在舉報人保護特別是對舉報人的保密等方面,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制度。按照這些規定,舉報的受理、登記、轉辦、保管等各個環節,相關機關都應當嚴格保密,嚴防洩露或者遺失;不準私自摘抄、複製、扣押、銷燬舉報材料;嚴禁洩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複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對匿名信函除偵查工作需要外,不準鑑定筆跡;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等等。

“在制度設計層面,我國法律對保護舉報人從多角度作出相應規定,目前我們在這方面的總體情況是好的。據統計,對於舉報人的打擊報復僅是個案,並非普遍現象。”張建偉說。

那麼,如果舉報人,尤其是類似崔永元這樣的實名舉報人受到威脅後,他們該如何尋求救濟呢?對此,張建偉指出:“當舉報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積極進行調查,查明舉報人是否受到實質性威脅,以及威脅到了何種程度,進而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為其提供適當的保護。”

他進一步表示,如果舉報人向公安機關反映後,公安機關沒有及時進行處理,由此導致舉報人因沒有得到及時保護而受到不法侵害,則應當追查公安機關是否可能存在翫忽職守等瀆職行為,並依法進行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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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查閱資料發現,對於如何保護舉報人的安全,我國法律也有明確規定。依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同時,他們也可以主動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從法理上來說,該規定針對的主體範圍是可以擴大到舉報人的。”張建偉說。

“需要指出的是,我國法律在這方面仍然存在盲點。”張建偉說,這主要體現在保護舉報人的規定概括性較強,缺乏更加細化的規則。例如對於舉報人應當採取哪些具體的保護措施、應履行什麼程序、應達到何種效果,以及如何追責等,現行法律都沒有作出規定。

對此,他建議,在程序方面,應當抓緊制定關於舉報人、證人保護的實施細則,規定更加詳細、操作性更強的舉措;另外,他建議刑法中可以考慮增加恐嚇罪,對於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且尚未發生侵害後果的舉報人進行更加周全的保護。

崔永元發文稱因舉報遭威脅,法律如何保護舉報人安全?

檢察日報社全媒體採編中心出品

文字丨靳麗君

資料來源 | @小崔讀書匯 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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