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8 女子舉報派出所副所長丈夫偽造離婚證,舉報人:最初就想讓丈夫道個歉

11月28日上午,舉報派出所副所長丈夫偽造離婚證的孫女士一個人孤單地躺在救助站的床上,身心俱疲,她不知道:丈夫什麼時候才肯見她,她的未來將何去何從。


女子舉報派出所副所長丈夫偽造離婚證,舉報人:最初就想讓丈夫道個歉

陳某恭偽造的離婚證


為了丈夫

她辭職結束兩地分居生活

孫女士是安徽人,今年33歲,2007年6月,畢業於江蘇南京一所高校。這一年,孫女士不僅在江蘇省無錫市找到了一份不錯的工作,還認識了她的“命中天子”。

11月28日下午,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孫女士介紹,2007年下半年,經朋友介紹,她認識了同一所大學畢業的丈夫陳某恭。和其他熱戀中的青年男女一樣,他們的戀愛浪漫而又溫馨。經過3年的愛情漫步,2010年12月,孫女士和陳某恭喜結伉儷。
孫女士介紹,丈夫比她大一歲,江蘇人,從事公安工作,先後任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新東派出所一級警員,2018年3月任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洪門派出所副所長,2019年3月任公安海州分局禁毒大隊一級警員,一級警司警銜。
“結婚前兩年,我在無錫工作,丈夫在連雲港工作,兩人過著牛郎織女般的生活。”孫女士稱,2012年,為了解決兩地分居問題,她辭掉了無錫的工作,來到連雲港陪丈夫。期間,她沒有再找工作,將全部精力放在了家庭和丈夫身上。“日常生活中也有爭吵,但沒有大的分歧,婚姻生活還算過得去。”後來,她在生活中遇到一些困難,向丈夫求助,丈夫總是推脫,不願幫她,兩人的矛盾因此升級。


孫女士稱,2018年2月,丈夫陳某恭向她提出離婚,她很震驚,沒有同意。從那時起,她就懷疑丈夫有外遇,也是從那時起,丈夫對她像是換了一個人,“非常兇狠”。2018年4月的一天,她去派出所找丈夫,丈夫拉著她要跳樓,她大聲呼救,才被聞聲趕來的民警救下。那時,她才感覺到他們的婚姻已經走到了危險的邊緣。

準備離婚

她發現丈夫已偽造離婚證

“最讓我不能容忍的是,丈夫開始不斷撒謊,沒有一點誠信。”孫女士稱,派出所跳樓事件發生後,丈夫單位的領導出面,對他們的矛盾進行了調解。在單位領導面前,丈夫答應每月給她3000元生活費。“僅僅履行了一個月,他就不再給了。這對我打擊很大,後來我在他身上又發現了吊墜等女性的首飾,我確信他在腳踏兩隻船。”孫女士稱,他們家的淘寶賬戶是公用的,和丈夫鬧矛盾後,她一直登錄不了,後來用她懷疑的一位女子的姓名和生日密碼才登錄成功。另外,丈夫的微信登錄密碼也是這位女子的姓名簡寫加生日。

2018年11月,經歷一系列事件後,孫女士斷定自己看錯人了,“必須懸崖勒馬,結束這段婚姻。”在準備離婚資料的過程中,孫女士發現,2016年,丈夫偽造了一本離婚證,2017年,丈夫以他個人的名義在銀行按揭(已婚按揭須夫妻雙方共同辦理)買了一套商品房。“我懷疑他偽造離婚證的目的是轉移婚內財產。”孫女士告訴華商報記者,與丈夫在連雲港生活期間,他們一直租房住,沒有買房,因此,丈夫偽造離婚證轉移財產的可能性很大。


發現丈夫偽造離婚證後,孫女士向丈夫所在的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予以舉報。不久,相關部門回覆:陳某恭偽造離婚證是為了幫助所裡的女輔警潘某某炒房,房子是潘某某買的,只是掛在了陳某恭的名下而已。2019年5月,公安海州分局下發處分決定,給予輔警潘某某辭退處理,給予陳某恭“免除職務”“黨內警告處分”。

女子舉報派出所副所長丈夫偽造離婚證,舉報人:最初就想讓丈夫道個歉

處分決定


對於相關部門的答覆,孫女士並不認可。她說,買房的合同等手續都證明,房子是丈夫買的。她通過銀行流水也發現,12萬多元的首付款是丈夫出的,交易賬單上有丈夫的簽名。此外,她諮詢過無錫公安,偽造國家證件是違法犯罪的事,丈夫單位“免除職務”“黨內警告處分”的處罰決定明顯不合適。“違法犯罪就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女子舉報派出所副所長丈夫偽造離婚證,舉報人:最初就想讓丈夫道個歉

買房支付單上有陳某恭的簽名


女子舉報派出所副所長丈夫偽造離婚證,舉報人:最初就想讓丈夫道個歉

購房協議上有陳某恭的簽名


11月28日,就孫女士所說,華商報記者多次致電陳某恭,兩部電話一直無人接聽,發短信也無回覆。之後,華商報記者致電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紀委負責人,聽完記者採訪意圖後,該負責人稱,採訪要找相關部門瞭解,隨即掛斷電話,發短信亦無回覆。


之前,接受媒體採訪時,陳某恭承認,確實偽造了離婚證,並稱單位已給了處分。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紀委相關負責人也證實,的確對陳某恭作出了“免除職務”“黨內警告處分”,輔警潘某某已被開除。
孫女士介紹,由於她對相關部門的回覆不滿意,最近一直在反映此事。談起不斷舉報丈夫的目的,孫女士說,最初她也沒想把事情鬧到這一步。去紀委反映之前,她一直希望丈夫給她道個歉。沒想到,今年2月中旬,她在無錫期間,丈夫和派出所領導以及那位女輔警找到無錫,說丈夫名下的房子就是輔警花錢買的,讓她接受這個事實。她不同意,女輔警竟斥責她,讓她好好想想。事後,她報了警,但一直沒有結果,不得已才走上了向媒體反映這條路。
“和丈夫鬧僵後,丈夫已將租住房裡的東西搬走,我現在既回不了家,也找不到丈夫。”孫女士介紹,一週前,她發燒生病,丈夫躲著不見她,拒絕給她治療,她多次到派出所找丈夫,但一直沒見到人。派出所答覆不是出差,就是外出學習,或者借調。最後,民警只好將她送到連雲港市救助站暫住。“不知道什麼時候能見到丈夫,也不知道這樣的日子什麼時候才會結束”。在救助站暫住的孫女士顯得既無奈又無助,她希望相關部門能將她反映的陳某恭多項違法行為一併依法答覆,給她一個滿意的結果。

律師:

偽造國家機關的證件或涉嫌犯罪

國家工作人員偽造離婚證觸犯了哪些法律,應承擔什麼責任,和普通人違法處罰結果有無異同?就該案存在的法律問題,華商報記者採訪了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諶江濤律師。
諶江濤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刑法》280條規定,偽造國家機關的證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對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均有涉及,什麼情況下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什麼情況下適用刑法?諶江濤說,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立案標準,刑法280條也沒有規定,偽造國家證件行為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實踐中,對於情節嚴重的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比如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為業,牟取非法利益的,或者多次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一般都會按照犯罪行為進行處理;而對於單次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司法機關掌握的尺度也不太一樣,有的按照犯罪進行處理了,有的按照一般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建議有關機關儘快出臺司法解釋,統一司法尺度。


諶江濤說,離婚證屬於國家機關的證件。偽造離婚證會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按照犯罪處理,或者免於刑事處罰。國家工作人員偽造離婚證與一般人員在違法處罰上並無異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因此國家工作人員一旦被判處刑罰後,還會被開除公職。
該案中,陳某恭因為什麼原因偽造離婚證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離婚證是不是他偽造的,如果是他本人偽造的,則其涉嫌違法或者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而其偽造證件的動機只能在處罰和量刑上予以酌情考慮。
該案中,如果陳某恭偽造了離婚證,並將買來的房寫在其名下,轉移財產的企圖能否實現?諶江濤強調,由於離婚證是偽造的,陳某恭與孫女士並沒有離婚,婚姻關係仍然屬於存續期間,在此期間,陳某恭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屋,該房屋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編輯 李華

本文由樹木計劃作者【華商報】創作,在今日頭條獨家發佈,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