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政府接報不理,違建舉報人有權起訴

政府接報不理,違建舉報人有權起訴

舉報,是指公民或者單位依法行使其民主權利,向司法機關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檢舉、控告違紀、違法或犯罪的行為。舉報是大多數人最常用的與政府反映情況的方式,簡單直接、不拘形式都是舉報這一監督方式的優點。然而,有時候舉報信件卻形同泥沉大海,這既有損政府公信力,也放縱了違法犯罪行為。對此,舉報人應如何處理?試看一案例。

2016年,何某在其申請獲得的宅基地上建房,發現周邊楊某所建石棉瓦簡易房嚴重影響其施工,於當年2月向鎮政府舉報楊某違建。2016年3月31日,鎮規劃中心向楊某送達了停工通知書,要求其立即停工接受調查。之後鎮政府未作進一步處理。何某遂於2016年9月18日提起訴訟,要求判令鎮政府履行法定職責,拆除楊某違法建蓋的簡易房。

一審認為,鎮政府接到何某的舉報後,既未受理亦未告知是否立案,在長達六個月的時間裡,僅送達停工通知而未對案件作進一步處理,且未提供證據證明有合法、合理事由,已構成怠於履行法定職責。一審判決鎮政府在裁判生效三個月內對何某舉報情況依法進行處理。雙方均未上訴。

判斷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積極與否,應以是否有效解決問題為根本標準。根據《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正在實施的涉嫌土地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及時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予以制止;符合條件的,應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本案中鎮政府雖然進行了處理,但簡簡單單一份通知書並不能證明其充分履行了法定職責,何況舉報人陳某完全沒有收到鎮政府的反饋通知,於法定程序不符。當然,法院也應當尊重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權,在當事人未依法起訴的情況下,不能直接就涉案爭議作出實體判決,而是應督促行政機關及時處理群眾舉報,切實履行查處違法行為的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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