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信訪課堂

什麼是信訪,信訪的功能有哪些?

答:《信訪條例》所稱的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網絡、書信、傳真、電話、短信、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的活動。信訪制度為落實黨的群眾路線,滿足廣大群眾的民主參與、權力監督和權利救濟願望,提供了良好的渠道。

信訪具有參與、監督兩大功能。其一,在宏觀層面來看,信訪可以實現民主參與,在國家機關和公民之間建立一座溝通橋樑。在這個意義上,信訪也是民主協商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其二,公民通過信訪,可以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投訴,監督和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改進工作,轉變作風。此外,信訪對於信訪人在個別情況下還可以起到補充救濟的作用,對於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救濟途徑解決的事項之外的事項,可以通過信訪渠道進行補充救濟。

第七條 信訪人依法信訪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阻撓信訪人依法進行的信訪活動,不得非法限制信訪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視、打擊報復信訪人。

信訪活動的主體有哪些?

答:《信訪條例》載明:信訪活動的主體包括信訪人與相應的國家機關。信訪人是指通過網絡、書信、傳真、電話、短信、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國家機關包括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各級人民法院和各級人民檢察院。

為做好信訪工作,《雲南省信訪條例》還專門規定了信訪機構的設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門的信訪機構,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設立或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則應當按照方便信訪人、有利於工作的原則,確定專門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人員。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則根據實際需要設立信訪機構,或者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

對於信訪機構的信訪工作人員,《雲南省信訪條例》也規定了相應的條件。《雲南省信訪條例》第十條:國家機關應當健全信訪工作機構,配備與信訪工作相適應的工作人員,為信訪工作機構和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保證必要的工作經費。國家機關應當選派公正廉潔、責任心強,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群眾工作經驗的人員從事信訪工作,並對這些人員建立培訓、交流、激勵機制,以此提高信訪工作人員的能力和水平,有利於信訪工作的順利開展。(永德縣信訪局 徐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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