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創作大賽」大同開發區聘請第三方參與信訪矛盾化解,促「信訪」爲「信法」

黨的十九大報告關於“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的要求,既是目標,也是舉措。最關鍵的是要從信訪事項中發現普遍性、趨勢性、規律性問題,完善政策制度和體制機制。重中之重的工作,是推進信訪法治化,深化訴訪分離改革,依法界定梳理各領域信訪訴求的法定途徑清單,對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的,信訪部門積極支持配合政法機關依法處理,共同維護法律權威,逐步讓群眾從“信訪”轉向“信法”。2017年,大同開發區進行機構改革,將原信訪局、綜治辦、610辦三部門職能統一合併。改革促使新部門職能繁多,任務繁重,開發區積極凝聚社會各方力量,聘請律師參與解決疑難信訪工作,形成共同做好信訪工作的強大合力,取得顯著成效。

「微信創作大賽」大同開發區聘請第三方參與信訪矛盾化解,促“信訪”為“信法”

一、律師參與信訪工作的意義

近年來,開發區信訪形勢日漸凸顯,在這種情況下,律師以第三方的特殊身份介入信訪矛盾的化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律師是獨立“第三方”,相對於政府機關,律師處於中立的地位,更容易獲得當事人的信任。在解決糾紛過程中,律師以其專業優勢向當事人或糾紛主體宣傳法律知識的同時,也為他們指明瞭法律的底線,告訴當事人哪些是被法律允許的,哪些是禁止的,為當事人劃出了一個解決糾紛的參照系,提前規避了許多問題,分析矛盾發展的走向,更容易使當事人由“信訪”轉變為“信法”。此外,律師並不是單一的服務主體,其背後往往有一整個律師團隊作為技術支撐,當在處理重大敏感或群體性糾紛時,律師團隊的優勢得以顯現。

二、律師參與信訪矛盾化解的目的

“推進律師參與信訪矛盾化解,最終的目的在於:在全社會逐漸養成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運用法治方式解決法律問題的法治思維和習慣。”

三、律師參與信訪矛盾化解工作應遵循的原則

《意見》規定,律師參與信訪矛盾化解工作,應當遵循依法據理、客觀中立、輔助參考、促進和諧、公益服務5項原則。作為第三方參與,律師必須保持客觀中立,不偏袒辦案單位,不誤導群眾,向信訪群眾講清法理、講明事理、講通情理,科學提出法律意見。同時,律師參與化解信訪案件作為一種輔助辦法,律師意見作為化解信訪問題的重要參考,不得干預正常辦案和對信訪案件的依法處理。此外,作為一項公益服務,參與律師不得向信訪人收取任何費用,由聘用單位給予合理補助。

四、律師參與化解信訪工作的形式

《意見》規定,律師參與方式包括接談信訪群眾、評析信訪案件、強化釋法勸導、提出處理建議、引導依法申訴、幫助申請救助等6種。

(一)接談信訪群眾。認真聽取信訪人陳述,詳細閱讀信訪材料,準確瞭解信訪人訴求,疏導情緒,解疑釋惑,提供法律諮詢解答。

(二)評析信訪案件。依據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在調查核實案情基礎上,對信訪人的信訪事項和訴求作出評議分析,研究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方案。

(三)強化釋法勸導。經過分析、評議,認為原案件處理正確、信訪人訴求不當的,通過擺事實、講道理、析法理,耐心勸導信訪人服判息訴罷訪。仍不息訴罷訪的,可建議辦案機關舉行聽證。

(四)提出處理建議。經過分析、評議,認為原案件處理存在執法錯誤或瑕疵的,及時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提出書面法律意見和工作建議。

(五)引導依法申訴。對信訪訴求符合法律規定,需要向政法機關提出申訴的,律師可幫助信訪人撰寫申訴材料、收集證據、接受詢問,引導信訪人依法按程序進行申訴。信訪人需委託律師代理申訴的,可自行決定是否委託原接待服務律師或另行委託其他律師代理申訴。

(六)幫助申請救助。對生活困難的信訪人,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可幫助其申請國家司法救助;給予司法救助後仍有困難或不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可幫助其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其他社會救助方式。

總之,律師參與信訪矛盾化解工作,能夠為信訪群眾提供專業的法律指引,既有助於提高黨委政府和信訪部門依法辦事水平,又有助於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渠道剝離,幫助群眾將“信訪不信法”的觀念轉變為“信訪必須信法”,有效預防和杜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從而提高開發區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信訪工作制度改革、維護開發區政治、社會和諧穩定的能力。

2017年以來,開發區與山西黃河律師事務所建立合作關係,定期進駐開發區信訪接待大廳服務上訪群眾,承接信訪部門移交的調解事項,共參與信訪綜合協調事項3批次45人次,有效疏導或導入“訪調對接”調解的達到幾十件,在引導群眾合法信訪、理性信訪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得到了信訪群眾的認可和好評。

大同市開發區信訪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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