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创作大赛」大同开发区聘请第三方参与信访矛盾化解,促“信访”为“信法”

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的要求,既是目标,也是举措。最关键的是要从信访事项中发现普遍性、趋势性、规律性问题,完善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重中之重的工作,是推进信访法治化,深化诉访分离改革,依法界定梳理各领域信访诉求的法定途径清单,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的,信访部门积极支持配合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共同维护法律权威,逐步让群众从“信访”转向“信法”。2017年,大同开发区进行机构改革,将原信访局、综治办、610办三部门职能统一合并。改革促使新部门职能繁多,任务繁重,开发区积极凝聚社会各方力量,聘请律师参与解决疑难信访工作,形成共同做好信访工作的强大合力,取得显著成效。

「微信创作大赛」大同开发区聘请第三方参与信访矛盾化解,促“信访”为“信法”

一、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义

近年来,开发区信访形势日渐凸显,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以第三方的特殊身份介入信访矛盾的化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律师是独立“第三方”,相对于政府机关,律师处于中立的地位,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律师以其专业优势向当事人或纠纷主体宣传法律知识的同时,也为他们指明了法律的底线,告诉当事人哪些是被法律允许的,哪些是禁止的,为当事人划出了一个解决纠纷的参照系,提前规避了许多问题,分析矛盾发展的走向,更容易使当事人由“信访”转变为“信法”。此外,律师并不是单一的服务主体,其背后往往有一整个律师团队作为技术支撑,当在处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纠纷时,律师团队的优势得以显现。

二、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的目的

“推进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最终的目的在于:在全社会逐渐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运用法治方式解决法律问题的法治思维和习惯。”

三、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意见》规定,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据理、客观中立、辅助参考、促进和谐、公益服务5项原则。作为第三方参与,律师必须保持客观中立,不偏袒办案单位,不误导群众,向信访群众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科学提出法律意见。同时,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作为一种辅助办法,律师意见作为化解信访问题的重要参考,不得干预正常办案和对信访案件的依法处理。此外,作为一项公益服务,参与律师不得向信访人收取任何费用,由聘用单位给予合理补助。

四、律师参与化解信访工作的形式

《意见》规定,律师参与方式包括接谈信访群众、评析信访案件、强化释法劝导、提出处理建议、引导依法申诉、帮助申请救助等6种。

(一)接谈信访群众。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

(二)评析信访案件。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调查核实案情基础上,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

(三)强化释法劝导。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罢访。仍不息诉罢访的,可建议办案机关举行听证。

(四)提出处理建议。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

(五)引导依法申诉。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向政法机关提出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信访人需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原接待服务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代理申诉。

(六)帮助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方式。

总之,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能够为信访群众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引,既有助于提高党委政府和信访部门依法办事水平,又有助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渠道剥离,帮助群众将“信访不信法”的观念转变为“信访必须信法”,有效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从而提高开发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维护开发区政治、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

2017年以来,开发区与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定期进驻开发区信访接待大厅服务上访群众,承接信访部门移交的调解事项,共参与信访综合协调事项3批次45人次,有效疏导或导入“访调对接”调解的达到几十件,在引导群众合法信访、理性信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信访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大同市开发区信访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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