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與“舉報”之間存在以下區別

“信訪”與“舉報”之間存在以下區別/<font>

一是受理機關不同/<font>。即“信訪”受理機關是行政機關,而“舉報”受理機關不僅可以是行政機關,還可以是司法機關等;/<font>

二是反映的事項不同/<font>。“信訪”受理的是《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五類機關及其成員的職務行為,而“舉報”則更廣泛,只要是違法犯罪行為均可向有關機關舉報;/<font>

三是辦理程序不同/<font>。《條例》對於信訪事項的辦理規定了明確期限,且必須答覆信訪人。/<font>

而對於“舉報”事項的辦理,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比分析“信訪”和“舉報”,兩者也存在聯繫之處。/<font>

即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舉報”的事項同屬於《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情況時,“舉報”事項同屬“信訪”受理的範圍。/<font>

區分“信訪”和“舉報”關鍵是看反映對象的行為是否屬於《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行政機關/<font>等五類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如果是,則不管行為人採用“舉報”還是“信訪”形式,均可納入信訪的受理範圍,對於調查屬實的,再依法進行查處,並將處理結果答覆信訪人;否則,屬於“舉報”,由受理機關直接進行調查處理。/<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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