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一文了解德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他山之石!一文了解德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2013年的漢諾威工業博覽會上,德國率先提出了工業4.0的概念。作為工業強國,德國始終力求在各類與經濟相關的制度的立法上佔得先機,雖然德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建立時間晚於英美等國,但是其不論從法條的嚴謹程度以及對侵權行為的懲戒力度上,無疑是各國知識產權法中最能保障發明人利益的法規之一。那麼德國與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上有什麼異同,我國又可以從中得到哪些借鑑呢?下面筆者將對德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中的一些特點進行簡單的介紹。


  中國和德國專利制度的差異


  眾所周知的是,我國專利制度的發展過程中有些部分借鑑了德國專利制度,因此有關專利的基本概念,保護客體,以及專利(發明)的三性等方面基本相同,稍有不同的是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而在德國專利制度中,發明這個概念沒有明確的定義,基本將發明視同於專利。至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這兩類則是完全獨立出來的,不屬於專利的範圍。在專利權的授予方面,我國專利法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簡單來說就是,我國專利法不允許申請人同時擁有相同主題和技術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一旦申請其中一個,另一個就必須放棄。而在德國專利法的規定中,同時擁有一項技術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是被允許的。


  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流程以及獲取時間較發明專利來說要短很多,快速註冊並公佈後,可以更早用於維權。由此不難看出,這種規定或許正是德國專利制度中重視知識創新,同時提供有效保護的一種體現。另外在德國專利制度中,發明技術從公開到授權之間的這個階段,雖然申請人無法獲得專利保護,但是可以申請臨時保護,能夠向侵權人主張一些合理的賠償。而在我國,若他人實施專利申請人公開的技術方案,申請人只有等到其專利授權後才能對侵權人提起訴訟並要求賠償。


  德國高效的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


  那麼德國是如何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的?據瞭解,德國是接收歐洲專利侵權訴訟案件最多的國家,其原因並非是因為德國境內的侵權案件最多,而是因為歐洲專利在產生糾紛時可以任意在歐洲專利公約成員國中提起訴訟,德國則是所有成員國中收取費用最低,法官口碑較好,時間相對最短(德國1到1.5年左右,法國、意大利是2年左右)的國家,這依賴於德國的專利訴訟程序中採用了確權與侵權分離原則,即侵權訴訟中只審理侵權是否發生,不審理專利是否有效,而無效抗辯是由聯邦專利法院進行受理和審查。只有當被告能夠充分舉證原告專利權無效的情況下,才會停止侵權審判,等待聯邦專利法院的審判結果。但是這種情況很少出現,對於德國的侵權訴訟法官來說,專利只要被授權即認可其有效性。


  從這種專利訴訟和審判程序可以再次看出,德國對於專利的保護力度大,其根本目的就是儘可能保障專利權人的利益,儘快阻止侵權行為的發生。除了上面說到的實體性訴訟,還有一種更為快速的防止侵權方式,那就是發佈臨時禁令,這種維權方式在德國展會中應用非常廣泛,其特點是成本低、見效快。對專利權人來說,及時制止侵權人繼續進行侵權活動通常比追訴損失更為重要,而在展會中,律師的侵權取證也更加容易。我國專利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該條同時規定,“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但在德國法律中,專利權人不但不需要提供擔保,甚至可以直接要求侵權人提供違約保障金,雙方意見無法達成一致時,還可以進行財產扣押。


  知識產權糾紛具有利益保護的緊迫性、利益目標的多元性、利益核心的經濟性等特點,即便在德國這樣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家,專利權人也不會貿然提起訴訟,他們知道一旦進入繁瑣的訴訟程序,即便能夠獲得賠償,也會受到許多無意義的損耗。因此,德國本土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更多采取另一種方式進行解決。


  據瞭解,目前德國通過調解、仲裁等非訴訟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比例高達80%-90%,由此節省了大量的司法和行政資源。另一方面,與法院訴訟相比,仲裁和調解具有明顯的經濟性和時效性優勢,多數情況下能節省大約65%的時間和50%以上的開銷。


  德國在推廣國內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糾紛處理等工作時,既能夠充分發揮行政執法與司法保護的強硬手段,又能夠採取多元的糾紛解決模式,使國內專利權人能夠選取最為適合自己的糾紛解決渠道和維權方式。


  德國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不同於很多國家對於不正當競爭的監控是由政府採取行政手段進行,屬於公權法的範疇,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屬於私權法。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能夠反映出德國立法部門的初衷,他們所想要保護的不僅是創意和智慧,還包括企業在生產產品過程中所投入的成本、勞動、技術等因素,以及產品品牌在長期經營過程中在消費者當中所建立的良好聲譽和口碑,更是為了制衡各個平等的企業主體,促使生產者努力創新、創造,在各個領域不斷開拓進取,維持健康的市場競爭態勢,達到消除不公平競爭的目的。


  那麼,如此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帶來了什麼樣的效果?據瞭解,目前德國國內企業之間的侵權案件相對較少,這一方面可能源於德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大,侵權者所承擔的風險較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德國企業具備良好的自主創新意識和品牌意識,許多德國企業對於專利侵權和仿冒產品的態度是不屑和嗤之以鼻的。由此可見,知識產權保護是塑造良好營商環境的重要方面。相較德國,我國企業不論從知識產權的創造意識還是保護意識上都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單就電商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情況來看,《中國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發展研究報告(2019)》中提到,2018年,全國共辦理電商領域專利侵權假冒案件3.3025萬件,同比增長66.4%。隨著我國經濟活動國際化的發展,我國企業更多地走向海外市場,如果不能進一步加強創新創造和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那麼前方的道路將十分坎坷。為了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我們在踐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道路上任重道遠。(中國知識產權培訓中心 郭小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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