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上汽大眾出大事故:汽車自燃、質量缺陷疑雲、車主暴怒起訴

曝上汽大眾出大事故:汽車自燃、質量缺陷疑雲、車主暴怒起訴

近日,一則有關上汽大眾公司“汽車自燃”糾紛案塵埃落地,上汽大眾被認定為存在產品存在缺陷,判決賠償消費者8.5萬元左右的經濟損失。

大眾牌車輛凌晨自燃

事情發生要從2013年說起,2013年10月14日,石女士以11.19萬元的價格從上汽大眾公司購買一輛銀灰色的小轎車。

2016年9月9日凌晨4時,石女士所購買的小轎車在停放期間內發生燃燒,隨後石女士立即撥打消防電話,石女士所住片區的公安消防大隊趕赴現場並將火撲滅,但車輛還是全部報廢。

經公安消防大隊調查認定,該轎車起火時間為2016年9月9日4時10分許,起火部位為大眾牌小型轎車發動機艙,起火原因能排除交通事故、雷擊、放火、遺留火種、違章操作、車輛機械故障等原因,不能排除車輛自身電氣、供油系統等故障引起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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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汽大眾否認車輛自燃因產品缺陷導致

圍繞車輛自燃是否由於自身存在缺陷導致,石女士表示,自己購買此車後進行了裝飾,並按時保養,正常行駛無任何操作不當問題。認為該大眾牌小型轎車自身產品存在問題,給自己造成損失。

而被告上汽大眾卻並以為然,反駁稱涉案車輛產品自身存在缺陷導致起火,沒有任何明確的事實依據。

上汽大眾還認為石女士購買車輛後進行了裝飾,事故發生時車輛已非原始出廠狀態,在這種情況下,石女士如何判定原始出廠狀態下車輛存在質量缺陷,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涉案車輛存在質量缺陷,涉案車輛並非質量缺陷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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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終認定涉案車輛存在缺陷

經過雙方的爭執辯駁,法院最終定其產品確實存在缺陷,並支持上訴人石女士的部分訴訟請求,判決上汽大眾賠償石先生8.5萬元的經濟損失。

其理由主要為以下三點,一是根據公安消防大隊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能排除交通事故、雷擊、放火、遺留火種、違章操作、車輛機械故障等原因,不能排除車輛自身電氣、供油系統等故障引起火災,根據採信證據的高度蓋然性原則,可以確認起火原因系車輛自身故障引起的;

二是產品缺陷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該車自燃,足以確認該產品存在缺陷;

三是因產品存在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上訴人沒有提供相關的證據予以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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