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樓歪歪”?深圳確定危房後可原址原地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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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房屋出了安全隱患怎麼辦?多層建築如何加裝電梯?


這些問題,隨著3月13日公佈的《深圳市危房重建規劃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可能很快就會有明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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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提出:


危房重建需徵得本棟全體業主同意,公共配套設施類危房可結合片區需求放寬建設規模,但符合城市更新、土地整備、棚戶區改造、基本生態線、文物保護、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區等相關規定的危房不適用本規定。


住宅類危房應按原佔地面積、原分棟分戶產權面積和原風格進行重建;


為改善居住條件,經批准可以增加架空公共空間、公共通道和公共停車位等核增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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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危房重建需求有多大?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表示,特區建立40年,隨著城市建設、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深圳市既有房屋建築逐年增加。


與此同時,房屋使用過程中的質量安全問題也日益突出。多數特區成立以前修建的房屋建築,由於設計標準包括抗震標準偏低,使用年限較長,現已開始出現使用安全問題。


另外,深圳地處濱海氣候環境,潮溼、海風和氯離子等易加快房屋老化,對房屋破壞性較大。因此,深圳市危房重建的需求較大,需儘快出臺相關政策,從解決房屋安全隱患的目的出發,明確危房重建在規劃管理層面的有關規定,理順危房重建的辦理程序和權責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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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危房重建有怎樣的流程?


這次面向公眾徵求意見的《深圳市危房重建規劃管理規定》指出,危房重建的申請人應為房屋所有人或公有房屋管理單位。房屋所有人可以依法授權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相關單位、個人提出申請並組織實施。


危房重建分兩個階段申請:


方案核查階段,包括核查危房所在用地與現行規劃的關係、核查重建方案、公示重建方案、出具重建批准文件等環節;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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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危房重建可以申請加裝電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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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住宅類危房,《規定》提出,此類危房應按原佔地面積、原分棟分戶產權面積和原風格進行重建,建築層高可按現行設計標準進行優化設計。單元式住宅重建時可隨主體建築同時申請加裝電梯,加裝電梯應按照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相關規定執行。


同時,為改善居住條件,經批准可以增加架空公共空間、公共通道和公共停車位等核增面積。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明確提出,危房重建需徵得本棟業主全體同意。增加停車位、架空公共空間、公共通道等核增面積涉及宗地建築區劃內業主共有部分改建的,應當經宗地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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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研究會會長陳藹貧認為,規定允許在規劃許可的條件下可以做一些適當的調整,這可以破解深圳目前的一些難題,比如普遍存在的停車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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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危房”?


另外,《規定》明確,“危房”是指具有合法房屋權屬證明文件,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列入名錄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為危房、且鑑定報告提出的處理意見為整體拆除的房屋。


但以下情況不適用本《規定》,應當根據相關規定處理:


已納入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計劃、棚戶區改造計劃和土地整備計劃的;


位於基本生態控制線內且已納入整體搬遷範圍內的;


列入文物保護範圍、深圳市歷史風貌區和歷史建築名錄及線索的。


陳藹貧認為,深圳有關房屋改造有很多規定,所以綜合來看,這個危房重建規劃管理規定主要作用是拾遺補缺,只是對於單體、區域內發生的個別部分情況進行處理,涉及面有限。


不過他表示,一個小區內的單棟建築要重建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規定對此辦理作出了明晰的規定,有利於各方依規開展工作。


據瞭解,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3月28日前,通過信函和郵件兩種方式向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反饋對於《規定》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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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危房重建規劃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危房重建行為,消除房屋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危房重建的規劃管理。


本規定所稱危房,是指具有合法房屋權屬證明文件,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列入名錄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為危房且鑑定報告提出的處理意見為整體拆除的房屋。


第三條 危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相關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規定:


(一)已納入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計劃、棚戶區改造計劃和土地整備計劃的;


(二)位於基本生態控制線內且已納入整體搬遷範圍內的;


(三)列入文物保護範圍、深圳市歷史風貌區和歷史建築名錄及線索的;


(四)按照已批准生效的城市規劃,所在用地的規劃用途為城市道路、城市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和公共綠地的;


(五)經《關於處理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權屬遺留問題的若干規定》、《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若干規定》、《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等相關政策處理的歷史遺留建築。


第四條 危房重建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和要求:


(一) 符合規劃要求,有利於保障規劃實施、提升城市品質及改善人居環境;

(二) 不得影響周邊建築物、構築物合法權益;

(三) 符合建築設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

(四)按原建設規模和用途進行重建;

(五)土地使用權期限不重新計算和延期。


第五條 危房重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共配套設施類危房,在滿足城市規劃標準準則和行業規範要求的條件下,可結合片區需求放寬建設規模。


(二)辦公、商業和工業廠房類危房,在不突破產權面積的情況下,可以結合周邊用地條件,對使用功能進行合理整合,優化建築設計。


(三)住宅類危房應按原佔地面積、原分棟分戶產權面積和原風格進行重建,建築層高可按現行設計標準進行優化設計。


單元式住宅重建時可隨主體建築同時申請加裝電梯,加裝電梯應按照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相關規定執行。


(四)為改善居住條件,經批准可以增加架空公共空間、公共通道和公共停車位等核增面積。公共停車位數量不得突破《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的規定,增加的停車位歸危房所在宗地全體業主共同使用。


第六條 危房重建的申請人為房屋所有人或公有房屋管理單位,房屋所有人可以依法授權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相關單位、個人提出申請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危房重建應以棟為單位,須徵得本棟建築全體業主同意。


增加停車位、架空公共空間、公共通道等核增面積涉及宗地建築區劃內業主共有部分改建的,應當經宗地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危房重建方案核查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九條 申請危房重建方案核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危房重建申請;

(二)經依法成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鑑定材料;

(三)危房重建徵求意見結果和證明材料;

(四)危房的合法權屬證明文件,有抵押的還應當取得抵押權人同意重建的證明材料,有查封的還應當取得采取查封措施的行政、司法機關同意重建的證明材料;

(五)原已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其他規劃審批文件;

(六)危房重建的規劃設計方案。


第十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進行核查。


經核查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經核查符合本規定條件的,應當在危房所在地公示重建的規劃設計方案,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異議經有關當事人妥善處理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危房重建批准文件,明確拆除面積、重建規模、佔地範圍以及相關規劃設計指標,並將批准文件通過電子證照系統共享給危房所在轄區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查閱。


前款規定的20個工作日時限,不包括公示和異議調查處理的時間。


第十二條 公共配套設施類危房重建增加建設規模的,申請人應持危房重建批准文件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市規劃和資料資源部門申請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危房拆除前申請人應按照我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危房拆除後申請人應當依法向市不動產權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危房重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方可辦理危房重建開工手續。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表;

(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批准重建的文件;屬於公共配套設施類危房重建增加建設規模的,還應提供變更後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

(三)已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提交產權已註銷的證明材料;

(四)危房重建建築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說明、總平面圖、建築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危房重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通過市電子證照系統共享給危房所在轄區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和規劃土地監察機構查閱。


第十六條 危房重建工程開工前,申請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放線,並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申請驗線。


第十七條 危房重建過程中不得佔用道路、綠地等公共用地,不得危及相鄰建(構)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不得侵害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危房重建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批准用途和建築面積建設。各轄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應加強危房重建涉及違法建設行為的巡查、制止和查處工作。


第十九條 危房重建工程竣工後,申請人應當按規定辦理規劃驗收和產權登記等手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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