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七十年 權利保障進步史

新聞資訊 | 刑事司法七十年 權利保障進步史

點滴個案累積司法公正,刑事司法制度的每一次修改都是公民權利確認漫漫長路的矯健步伐。70年的法治征程,從“疑罪從有”到“疑罪從無”是刑法價值的必然選擇, 從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到“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反映了我國刑事司法制度越來越重視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從“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到“刑事辯護”制度的確立,體現了當代中國司法改革重視社會正義,尊重公民權利和自由的根本價值取向,標誌著我國法制建設在公民權利保障方面的重大發展。

新中國成立初期,中國政府宣佈廢除國民黨制定的所有法律與司法制度,建立能夠保證無產階級利益的法律與司法制度。百廢待興,因此,這一時期的司法制度很不健全,在刑事制度方面,主要以政策為主。如懲罰與寬大相結合,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等刑事政策,並沒有統一的刑事法律作為辦案指引。

1954年的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實施,標誌著我國司法制度的初步建立。自此,法院、檢察院與公安機關登上歷史舞臺。在刑事制度方面表現為,公安機關有權直接處分反革命分子、地主和其他反動分子而不需要經過法院的審判。這一制度具有當時鮮明的時代烙印。

1957年到1976年的各種制度都被“文化大革命”破壞,“砸爛公檢法”是那一時期的政治口號,刑事司法制度更是連同當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基本原則被踐踏。中國刑事司法的命運與時事共進退。

1979年不僅是刑事司法的轉機之年,更是中國無法可依混亂狀態的結束之年。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相繼頒佈,對於維護社會穩定與保障經濟發展,保障人權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1979年刑事訴訟法是以1963年的刑事訴訟法草案為基礎。在總結與反思建國以來刑事訴訟的經驗教訓之後而制定的,刑事訴訟法的修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規定了疑罪從無的原則,體現了無罪推定的精神;二是明確了刑事辯護制度,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權利和保障;三是廢除了收容審查制度,制定了規範的詢問、羈押時限,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禁;四是確立了審判公開原則。有學者指出中國是從此時開始關注刑事司法制度是否保障了公民權利的。公安、檢察和審判機關分別行使偵查權、檢察權與審判權也是在這一時期被明確下來的,禁止刑訊逼供,依法實施偵查、逮捕等權力也有明確規定。

1983年“嚴打”開始,刑事司法制度的首要功能還是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和穩定。1996年與1997年全國人大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和刑法,標誌著中國刑事司法制度發展的新階段。中國的公民權利保障拉開了歷史的序幕。在1996年,我國對1979年刑事訴訟法進行了第一次改革,這次改革,在尋求中國刑事司法制度向現代化發展方面,採取了謹慎的改革步驟。

從修改前的“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到修改後的“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雖只是幾個字的改動,但從中我們可以看出一個明顯的變化,那就是從今以後非法證據將不能證明案件事實。同時還出臺了全程錄音錄像措施,這一個權利、一個規則、一個措施,就是為了解決刑訊逼供禁而不止、愈演愈烈的老大難問題。現在不僅規定依法排除非法言詞證據,與此同時還規定對於收集物證、書證如果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很可能會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而且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也應當予以排除,及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等配套制度。該項制度的確立,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紮實舉措,對我國推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意義重大而深遠。

2012年中國刑事訴訟法改革,帶來了前所未有的變革。彼時,中國迅速發展,因為發展而帶來的生機與活力,深刻影響了中國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生活。為此,這次修法一方面進一步充實了既有程序規則,如對辯護制度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完善,並大幅增設新的程序制度,如設立訊問錄音錄像與技術偵查制度、增加特別程序;另一方面,通過改進立法技術,力求增強程序規則表述的明確性、完整性與具體適用的可操作性。比如,對訊問犯罪嫌疑人,規定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將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修改為 “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些修改增加了程序制度的供給,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程序規則可操作性的品質,還壓縮了權力機關自由裁量的空間,從而為引導刑事訴訟活動的有序展開提供了更多可能。

同時,這次修法在強調法定程序必須遵守的基礎上,明確規定程序違法要承擔不利後果。這集中體現在程序性制裁制度的增設上,如鑑定人依法應出庭而未出庭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根據等。如此種種,無不顯示出對民主法治、公民權利保障與程序正當等現代刑事訴訟理念的強調,也意味著這些理念已得到廣泛認同,至少已被立法者肯認。

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基本價值觀念必然不斷地變化和進步,法律價值觀也必然體現社會基本價值觀的變化和進步。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出臺了《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貫徹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證據裁判、庭審中心等原則,明確了審判程序在刑事訴訟中的中心地位,大力推進庭審實質化,完善對偵查、起訴活動的監督制約機制,從源頭上防範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違法行為,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司法改革白皮書披露,2013年以來,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的重大刑事冤假錯案已達到46起,涉及94人。用個案推動了以良法善治為核心的法治進程及經濟行政管理領域的改革,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相統一,堅持嚴格公正司法。一個個鮮活的個案,就是一部部生動的法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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