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公房承租權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問:

老張和小張是父子倆,多年來二人相依為命,共同居住在老張承租的單位公有住房中。去年老張去世了,小張繼續居住在以父親名義承租的公有住房中並以父親的名義繼續交納房租、水電費、物業費用等各種房屋費用。一天晚上,小張觀看繼承糾紛的普法節目後,深有感觸。第二日便到法院,遞交起訴狀要求繼承老張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小張信心滿滿的稱老張的妻子已經去世,自己是老張的唯一繼承人,繼承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小張是否可以起訴要求繼承老張的公有住房承租權呢?

答:

不可以。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5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繼承被繼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權,人民法院應告知當事人向公房所有權所在的行政機關或單位申請辦理公房承租人變更手續,當事人堅持繼承請求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該條規定的原因如下:要求繼承公房承租權實際就是變更公房承租人的問題,由於承租人主體資格的審查和認定問題,屬於公房管理單位的職權,法院不應越權代行,不宜在析產繼承中一併解決。因此,對於當事人請求繼承被繼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權的,法院不予支持或不予處理,告知當事人向相關行政機關或產權單位申請辦理公房承租人變更手續。

法院工作人員告知小張:老張去世後,小張想要繼續承租父親的公有住房應該找老張的單位(公房管理單位)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如果小張不聽從法院工作人員的勸告,堅持要求訴訟,那麼小張的訴訟請求將會被駁回。

遇到矛盾糾紛,法院是解決矛盾的途徑,但是並不是唯一的途徑。當事人訴訟過程中,遇到不懂的法律問題,聽從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員的解釋和指導,才能更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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