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中介”声明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中介”声明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近日,社会上出现 “公积金提取”、“公积金代预约”、“2020年最新昆明公积金贷款”等虚假广告或网站信息,为维护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及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声誉,现声明如下:

中心未与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开展公积金贷款、提取等业务合作,也未与任何金融机构开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所谓的“公积金提取”、“最新公积金贷款政策”等广告均为中介机构或个人投放。

中心历来重视对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打击,对提供虚假资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中心将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通报骗提、套取职工所在单位,并将该职工按《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处理,同时将个人失信信息移送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联合惩戒。

广大缴存职工如需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等业务,请前往中心业务网点办理或登录中心门户网站(www.zfgjj.km.gov.cn)、中心微信公众号(昆明公积金)、手机客户端(昆明公积金)查询办理。如需预约,请通过官方渠道进行。

如需咨询,请拨打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13日


昆明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告


昆明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告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0〕71号)以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的通知》(昆政发〔2020〕4号)文件精神,经第四届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

2020年6月30日前,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面临生产经营困难且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为2020年2月—6月。缓缴期间,已申请并获批准的缓缴企业不作逾期缴存处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企业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封存的,企业应当先为欠缴职工办理补缴,足额缴存后方可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对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根据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方案进行补缴,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疫情期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缓缴审批,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

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人员(简称自愿缴存者),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缓缴手续。疫情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降低缴存比例政策

2020年6月30日前,对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面临生产经营困难且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疫情期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降低缴存比例审批,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

三、租房提取政策

在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租房职工,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适当提高受疫情影响期间(2020年2月—6月)的租房提取月提取额(限额由每户每月1500元整提高至每户每月1800元整),复核通过后可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四、贷款不作逾期处理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及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工作人员等,2020年6月30日前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办理按月公积金委托扣划偿还贷款业务的,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批准同意缓缴公积金而无法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特此通告。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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