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住房、二手住房、现住公房等。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规定的商业银行办理。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据协议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考核。
2.贷款对象及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先缴后贷、缴贷结合、贷款担保的原则。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商业住房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六)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管理中心有按揭签约关系;
(七)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八)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贷款程序
1.借款人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网点领取、填写《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 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网点对借款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估,通过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并参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的借款人(含配偶)信用状况,对借款人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
3.经批准同意贷款的,借款人与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委托的贷款办理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4. 采用住房置业担保的,与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采用抵押或质押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冻结止付收押手续。
5. 受委托银行按照管理中心的委托要求,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贷款资金划转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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