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的法律風險|慎選在租房

案情介紹

2013年5月19日,李先生與梅先生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李先生將其所有的位於西城區椿樹園的一處房屋租給梅先生,租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2014年5月19日,租賃到期後,雙方又將租賃合同續簽至2015年5月19日。2014年12月6日,李先生在北京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居間服務下,將涉案房屋出售給楊先生,房屋總價款為300萬元。同日,李先生、楊先生、中介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關於租房事宜,李先生收到全部房款後退還楊先生1萬元租金,楊先生保證租戶住到2015年6月1日。現梅先生以李先生出售訴爭房屋侵犯了其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為由訴至本院,要求李先生賠償損失10萬元。庭審中,李先生稱梅先生知道賣房事宜,因為賣房期間都是梅先生帶著中介看房,梅先生起訴的真正原因僅僅是要求免費多住一段時間。

二手房買賣的法律風險|慎選在租房


律師說法

梅先生作為房屋承租人,在李先生出售房屋時,確實享有以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我院經審理認為,結合北京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帶人看房的證人證言,以及李先生與梅先生在看房當日及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日的通話記錄,認為梅先生對涉案房屋出售事宜應當是知情的,而且梅先生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提出過購買涉案房屋,在此情況下,李先生將涉案房屋出售給他人的行為並未侵害梅先生的優先購買權,最終判決駁回了梅先生的訴訟請求。

需要提醒的是,實踐中不少二手房在出售時是處於出租狀態的,雖然本案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的出售行為並未侵害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但是為了避免以後交房發生糾紛,買房人在購房時還是要認真核查租賃合同期限、主體等信息,要求租戶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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