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買了二手房,還沒辦過戶,就被法院查封了,怎麼辦?

買了二手房,還沒有辦理過戶,就被法院查封了,應該怎麼辦呢?朋友們如果碰到這種情況,先不要著急,你首先需要做的是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然後根據執行法院下達的裁定再決定下一步採取哪種方式維護自身利益。

我們通過下面的案例來了解一下:

2014年4月16日,趙女士從張女士夫婦那裡購買了一套二手房,雙方約定:籤合同當日付定金1萬元,2014年4月21日再預付14萬元,,2014年4月30日交齊全部購房款 38.5萬元(房款總價即38.5萬元)趙女士如期交付了全額購房款,三人一起去房產住宅局詢問預告登記證更名問題(因張女士購買的是期房,開發商還沒有給購房人辦理房產證,只是給大家辦理了預售登記,即預告登記者證),被告知需要等房產證辦理下來夠才能變更產權人名字。於是,張女士夫婦將該房產交付給了趙女士,之後趙女士再去找張女士夫婦辦理過戶的時候,就找不到人了。2018年,趙女士發現那處房屋被法院貼上了封條,她一下就懵住了,於是馬上去執行法院瞭解查封原因。原來,張女士夫婦因向其他人借款未還,被起訴至法院,對方2015年5月向法院申請查封了張女士名下的這處房產。趙女士向執行法院提出了執行異議,認為此處房產已屬她(趙女士)所有,法院不能執行此房產。法院作出了駁回的裁定,隨後,趙女士向執行法院提起了執行異議之訴。

我買了二手房,還沒辦過戶,就被法院查封了,怎麼辦?

趙女士請求:1、法院依法解除對該房屋的查封,並停止拍賣和執行;2、請求確認該房屋產權歸趙女士享有。

趙女士向法院提交了:1、合法有效的書面《房屋買賣合同》;2、水費、取暖費、物業費、電費等繳費票據;3、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出具的證明;4、證明購買房屋及支付房款情況的證人證言;5、購房款的交款收據;5、房屋所在地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張女士下落不明的介紹信。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我買了二手房,還沒辦過戶,就被法院查封了,怎麼辦?

本案中,1、趙女士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2、提交的各種繳費票據所記載的時間和小區物業出具的證明均是生成於法院查封之後,故不能證明趙女士已於法院查封前合法佔有該房屋;3、找女提交的證明購買房屋及支付房款情況的證人證言,由於所有證人未向提出正當理由就未出庭作證,所以其出具的書面證人證言真實性無法確認,故不予採信;且趙女士提交的銀行取款憑證,交易時間及交易金額均不能和購房款收據相對應,趙女士提交的貸款憑證、銀行交易憑證等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述38.5萬元現金的來源,故趙女士已支付全部房款的事實不予認定;4、關於未辦理過戶的原因,法院認為趙女士主張張女士夫婦下落不明,該女士難以考證,僅憑房屋所在地村委會出具的介紹信不足以證明。趙女士提交的房地產交易中心及住宅局出具的證明均沒有出具人的簽字,法院無從核實,故趙女士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是非因自身原因導致的無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我買了二手房,還沒辦過戶,就被法院查封了,怎麼辦?

綜上,法院駁回了趙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例關鍵點展示:在購買二手房時,如果不能及時辦理過戶手續,那麼為了避免風險我們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1、訂立合法有效的書面《房屋買賣合同》;

2、要求原房主儘快交付房屋,房屋交付後,要儘快辦理相關入住手續,留存繳費票據;

3、購房款,避免以現金方式支付,最好能夠做到取款或轉賬記錄清晰明確;

4、非因自身原因無法辦理過戶手續時,需要相關管理部門出具證明時 ,一定要求對方加蓋印章或簽字;

5、證人證言,如證人無法出庭,一定要向法庭說明理由,得到法庭的許可,證人證言才能夠被採信。

購買二手房時存在很多風險,有一些風險是買房人無法預見到的,所以穩妥的方式就是儘快辦理過戶手續,如果由於種種原因無法做到,那麼請朋友們謹記上述幾點,以期最大限度地規避可能出現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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