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疫”點通】戰“疫”期間相關民事法律大講堂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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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臺檢察新欄目,“民事e點通”上線啦!日常生活中,民事法律關係時時刻刻都在發生,並對我們的生活產生密切的影響。為方便大家瞭解更多民事法律知識,合理合法維護自身權益,豐臺檢察特開通“民事e點通”專欄,通過法律問答、經典案例、普法視頻等形式,為您推送法律小常識。近期,豐檢君將就疫情期間大家普遍關注的民事法律問題進行解答。


合同法部分


01


【民事“疫”點通】戰“疫”期間相關民事法律大講堂②

問:

疫情發生前,消費者與旅遊服務提供者(旅行社等)簽訂旅遊服務合同,因疫情影響不能履行,如何處理?


答:

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合理分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6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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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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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因疫情防控致使承租人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的,是否可以請求減免租金或者解除合同?


答:

疫情防控措施屬於不可抗力時,可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按照公平原則處理;一般不支持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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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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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因道路封閉等疫情防控措施,物流公司不能按期將貨物送達,託運人是否有權請求物流公司承擔責任?


答:

疫情防控措施屬於不可抗力,原則上物流公司無需承擔違約責任,但需履行通知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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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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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疫情期間,延期收貨後,快遞丟失,消費者能否主張權利?


答:

若不是因收貨人的過錯導致快遞丟失,可以要求快遞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11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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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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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疫情發生前購買了美食優惠券等有明確使用期的特殊商品,疫情發生期間將到期,是否可以申請退款?


答:

協商處理,例如延長使用期等;協商不成,合理分擔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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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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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口罩購買後,商家以缺貨為由退款,消費者是否主張賠償?


答:

如確因政府採取防疫措施等不可抗力事由,商家不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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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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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疫情期間,消費者買到假口罩,在民事方面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答:

如商家明知口罩為“假”仍繼續銷售,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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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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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小區物業封閉管理後,辦理出入證時,要求必須先繳納物業費,是否合法?


答:

不合法,辦理出入證屬於疫情防控措施,不屬於物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的物業服務,不能以繳納物業費為前提辦理出入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4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物業公司有法定途徑向業主主張權利,不能以辦理出入證為要挾。

【民事“疫”點通】戰“疫”期間相關民事法律大講堂②


供稿 | 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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